原標題:昭通一司機狀告運管局,結果...!!!

雲南鎮雄一男子非法營運不服行政處罰敗訴

鎮雄縣人民法院消息:雲南鎮雄一男子駕駛非營運車輛途中載客牟利,被道路運輸主管部門以其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旅客運輸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爲由,給予責令停止經營並處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該男子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近日,鎮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行政處罰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年3月4日,原告邱某駕駛貴一小型麪包車從鎮雄出發準備前往昭通。該車登記爲非營運,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營運手續,原告邱某也未獲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當天,三旅客在鎮雄縣羅坎鎮燕子溪壩底下路段攔乘原告邱某駕駛的車輛準備到昭通,上車前與原告邱某講好其一行三人共付車費300元,該三人與原告邱某互不相識。該車行至鎮雄與彝良兩縣交界處的公路路口時,被在此處進行執法檢查的被告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執法人員攔停。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經初步查明該車無道路運輸證、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無線路標誌牌,且現場無法提供其它有效證明,決定予以立案處理,並將車輛予以暫扣。經過調查取證並詢問原告邱某後,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認定原告邱某非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於2018年3月12日作出違法行爲通知書,告知原告邱某擬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經營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告知原告方對該處罰意見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方提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則視爲放棄相關權利。2018年3月19日,原告邱某向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提交書面申請,明確認可其非法載客被查獲的事實,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請求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從快從輕處罰,並書面保證不再從事道路運輸非法經營活動。當日,原告邱某填寫了《交通行政案件從輕減輕處罰審批表》,請求減輕處罰,處以罰款8000元,該請求得到主管行政機關領導同意。同日,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原告邱某責令停止經營並處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領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於當日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罰款繳納義務,被告方解除了扣押車輛行政強制措施,將所扣車輛退還給原告。2018年6月9日,原告邱某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邱某訴稱,被告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對其處以8000元罰款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行政程序違法,執法人員沒有出示交通運輸執法證,未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進行檢查,違反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且其並不存在非法營運行爲,被告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並未依法告知其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訴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退還罰款8000元,判決被告賠償誤工損失5000元。

原告邱某在所駕駛車輛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營運手續,其本人也未獲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牟利的行爲是客觀存在的,也是違法的,其提出其不存在非法營運行爲的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原《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道路運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 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該處罰規定系由交通部於1998年3月9日公佈,於2001年8月20日進行修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施行後,已被交通部令2007年第9號《關於廢止47件交通規章的決定》廢止。當前,道路運輸非法營運行爲突出,爲逃避行政監管,衆多非法營運者將公路路口及公路其它路段變爲其接收旅客的經營活動場所,被告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作爲行政主管機關,其在公路路口或特定路段進行執法檢查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其在檢查地點的選擇上並無不當。故原告邱某援引已經失效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認爲被告方未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進行檢查,其行政行爲違法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鎮雄縣道路運輸管理分局經過立案調查,在查清原告存在非法營運行爲的情況下,向原告履行了相關陳述、申辯、申請聽證權利的告知義務後,結合原告的申請及其悔過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弧度之下對原告進行減輕處罰,並無不當。故,原告提出的被告方行政處罰行爲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且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據此,鎮雄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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