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於調整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的通知,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將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涉及礦種的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採礦權審批登記、探礦權延續登記(含延續中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探礦權保留登記、探礦權註銷登記,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的採礦權延續登記、採礦權註銷登記和探礦權延續登記(含延續中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探礦權保留登記、探礦權註銷登記,委託下放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獨立依法審批。

  一、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的通知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

  爲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17〕86號),經2018年3月2日第4次廳黨組會研究,現將調整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17〕86號),將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涉及礦種的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採礦權審批登記、探礦權延續登記(含延續中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探礦權保留登記、探礦權註銷登記,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的採礦權延續登記、採礦權註銷登記和探礦權延續登記(含延續中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探礦權保留登記、探礦權註銷登記,委託下放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獨立依法審批並使用其印章(具體委託下放事項詳見文末表格)。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涉及礦種(不含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採礦權出讓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按照“規劃控制、計劃投放、公開出讓”的原則,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管理辦法》(雲政發〔2015〕49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5〕38號)等國家和省關於採礦權出讓的各項規定,年度出讓計劃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及未納入州(市)級年度出讓計劃的採礦權不得出讓。

  三、委託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勘查開採範圍跨州(市)行政區劃的,由佔勘查區塊、礦區範圍面積大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涉及的其他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覈意見。

  探礦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第八條規定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或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原因縮減勘查區塊面積的,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

  探礦權變更勘查單位事項,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二、誰負責審批,誰簽訂合同,誰負責徵收出讓金

  四、委託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應嚴格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覈准取消後有關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6〕85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和《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轉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非稅〔2017〕68號)的規定執行,按分成比例,分中央、省、州(市)級、縣級四級開單分解繳庫。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估及徵收。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辦理採礦權延續、註銷登記的,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估及徵收;其他登記業務涉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仍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評估及徵收。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簽訂的各期次出讓收益合同及徵收繳納憑證審查礦業權人出讓收益的繳納情況。按照“誰負責審批,誰簽訂合同,誰負責徵收”的原則,由簽訂合同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建立徵收臺賬並負責對分期繳納的出讓收益進行追繳。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要使用並依據2015年省國土資源廳佈置的“全省非稅收入徵收監管系統”,逐礦錄入並建立徵繳電子臺賬,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聯網覈查每個礦業權的繳費情況。原礦業權涉及繳納價款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應督促礦業權人按原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納批覆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價款。

  五、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涉及礦種(不含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採礦權對應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採礦權對應的保有礦產資源儲量爲小型規模的,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其他仍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評審備案。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炭採礦權(含劃定礦區範圍)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

  開採範圍跨州(市)行政區劃的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評審備案。

  佔用資源儲量登記和殘留資源儲量登記按照“誰評審備案、誰登記”的原則,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後,由備案機關及時進行登記。壓覆資源儲量登記按照“誰審批、誰登記”的原則,在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同意後,由審批機關及時進行登記。

  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規定,地質資料向省國土資源廳匯交

  六、委託下放審批事項涉及原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在2018年12月底前仍按委託下放前的程序由省國土資源廳公開選定的專業機構組織評審。自2019年1月1日起,與委託下放審批事項相對應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公開選擇的機構組織評審。

  七、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涉及礦種(不含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對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備案。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對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仍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查備案。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7〕96號)規定做好審查備案工作。

  誰審批、誰負責

  八、委託下放事項的審批,在現有三級聯網審批系統和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中運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收件後同步上傳州(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並聯審批登記,審批登記完成後,相關電子審批資料通過三級聯網審批系統上傳省廳歸檔,紙質檔案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存檔。

  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調整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涉及礦種採礦權及各州(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證權限採礦權由各州(市)或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行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

  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託下放涉及礦種的探礦權、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委託下放涉及礦種的探礦權和採礦權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行政審批後生成配號文件,通過三級聯網審批系統上傳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省國土資源廳對各州(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傳的配號文件不進行技術審查,由省國土資源廳信息平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完成配號後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繕證。

  九、爲確保上、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管理相關基礎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銜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及時開展礦業權登記數據庫更新工作。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指派專人專管維護礦業權有關管理信息系統和基礎運行環境,通過礦業權分發服務下載礦業權登記數據庫,並負責所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登記數據庫的更新維護。根據工作需要,礦業權登記數據庫可適時交換更新和備份,每月末必須進行一次交換更新和備份。

  十、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應切實發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指導和管控作用,堅持生態優先發展戰略,嚴格執行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礦業權審批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及聯勘聯審制度,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准入條件及產業政策的不得審批登記。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執行

  十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委託下放範圍開展出讓和審批登記工作,嚴禁越權發證,嚴禁將大中型儲量規模的礦產地化大爲小,分割出讓。對違法違規出讓和審批登記礦業權的行爲,要依法追究審批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責任。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委託下放的行政許可行爲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越權出讓和審批登記礦業權,省國土資源廳責令限期糾正而又逾期不糾正的,省國土資源廳將依職權予以撤銷,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服務,認真執行礦業權到期提醒制度,對審批登記業務涉及的報件資料執行全省統一規範要求,不得超出規定層層加碼。要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強化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監管力度,堅決打擊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十三、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人員編制的合理調配,切實保障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調整後相關審批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彙報,將委託下放事項涉及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評審、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十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將本次委託下放事項再次下放。

  十五、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收件且未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記決定的,仍由省國土資源廳繼續辦理。執行之日起,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一律按照委託下放後礦業權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登記。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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