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答記者問  

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爲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請遵照執行。

該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11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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