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伦理办公室 崔焱·移植准备中  亲子鉴定提示孩子非亲生,[574].医师报,2018-1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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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医师报第82期 20181126 来自医师报 00:00 04:59

11岁男孩因慢性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2年,已经开始规律的血液透析治疗,等待肾移植。患儿为单亲家庭,妈妈在孩子很小的时候离家出走,失去联系。孩子爸爸独自抚养男孩长大,父子感情深厚,相依为命。患儿父亲欲捐献一个肾脏给孩子,准备行活体肾移植手术。父亲36岁,身体健康,组织配型也符合移植条件。在进行活体肾移植伦理审批资料的时候,按规定进行父子的亲子鉴定检查。检查结果发现父亲和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意味着这个孩子不是这个父亲的亲生儿子。活体肾移植还能不能进行?医生和伦理委员会要不要告知父亲这个真相?

伦理分析

医生和伦理委员会应如何告知父亲真相

首先从活体器官移植角度来讲,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2007年5月颁布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原卫生部2009年12月颁布施行《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卫计委要求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时候,需提供供体和受体的亲子鉴定结果,用来证明亲属关系。如果没有直系血缘关系,是不能作为移植供体的。所以这一例活体肾脏移植是不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伦理审查。

因为不能通过活体肾移植伦理审查,这个结果告知供体后,这个父亲肯定要追问没有通过审查的原因。那么这个时候,医生和伦理委员会应该如何向当事人解释呢?医生和伦理委员会都面临一个很难回答的,没有标准答案的伦理难题。

一方面,从法律上讲,公民有知情权,应该将化验检查的结果如实告诉父亲和儿子(供体和受体)。他们有权知道所接受的检查的结果。如果医生隐瞒检查结果,从法律上讲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也违背了医生的诚实原则。

另一方面,从人文上讲,如果这个结果如实告知父亲和儿子,有可能造成这个单亲家庭的感情破裂,给供受体双方带来巨大的感情伤害。使这个本已经是命运多舛的家庭变得更加风雨飘摇。

案例中的伦理委员会最终选择这样的处理方法:伦理委员会利用供体化验检查中的一个并不影响移植手术的小问题,把这个小问题作为不适宜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理由,告知父亲,不能进行活体肾移植。

之后,儿子继续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等待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来源的肾脏,最终在一年后进行了尸体肾脏器官移植。

在患儿顺利进行手术并恢复良好之后,在父亲情绪平稳的情况下,委婉地告知亲子鉴定的结果,由父亲选择是否将这一结果告知儿子。

《医师报》11月22日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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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毕雪立   审核:裘佳 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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