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撓執行 妨害公務獲刑

蚌埠法院網訊近日,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件,面對執行公務的法院幹警,被告人車某不僅不配合,反而採用暴力方式加以阻撓,被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2月24日9時,五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王某、崔某、繆某等人至澮南鎮的胡某家中依法執行案件,王某、崔某向被執行人胡某出示工作證件後,傳喚胡某到五河縣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被告人車某(胡某的妻子)見狀,夥同胡某等人通過採用對王某、崔某等人撕拽衣服、掐脖子、搶奪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式阻攔執行公務,導致胡某逃離現場,案件無法執行。

據悉,2008年馬某爲胡某從徽商銀行的借款進行擔保,胡某未如期歸還借款,欠款由擔保人馬某歸還。2016年,馬某起訴至五河縣人民法院要求胡某還款,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胡某歸還馬某爲其墊付的債務人民幣50500元。判決生效後,胡某一直拒不履行。

2018年9月29日,胡某到五河縣人民法院付清執行款,胡某與馬某的追償權糾紛一案終執結。

淮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車某適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態度等實際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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