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魏哲也觀察到,中華環保聯合會平均每年約有10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至少有一起案件因爲鑑定問題卡住,主要是鑑定費問題。這起案件中,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面委託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機構並沒有預先收取費用,環保組織也沒有墊付,案件判決後,84萬元鑑定費直接由被告交給了鑑定機構。

自然之友團隊在雲南曲靖鉻渣堆場檢測土壤重金屬污染 (自然之友供圖/圖)

◆◆ ◆

南方週末記者 劉佳

南方週末實習生 仝冉冉365.8萬、192萬、70萬……高昂的環境損害鑑定費的數字背後都是曾經轟動一時的環境污染事件。 環境損害鑑定報告像口供一樣已經變成“證據之王”,未必是好事。案情不復 雜的情況下,有地區已經採用專家出具專業意見的方式替代,效果也不錯。

在剛剛過去的9·9公益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再一次給雲南曲靖鉻渣污染案等公益訴訟案籌款,但最終籌款額不及目標一半。“這是自然之友經歷的最艱難的案子,歷經8年,仍在艱難推進中。”籌款描述頗有些悲情色彩。

2011年,五千多噸重度化工廢料鉻渣被非法丟放,造成曲靖多個鄉鎮的積水潭遭到鉻污染,威脅珠江源頭南盤江的水質安全。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色志願者聯合會對肇事者雲南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訴訟,成爲中國民間環保組織公益訴訟“第一案”。

8年過去,“第一案”尚未開庭,該案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洋去過現場幾十次。2018年9月,她發現曾經爲掩蓋鉻渣而用水泥路面鋪設的和平停車場,在水泥路面被撬掉後,熒光黃色的鉻渣又裸露出來,依然“觸目驚心”。

訴訟進程緩慢的攔路虎之一正是高昂的環境損害鑑定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筆錢需要原告,也即環保組織提前墊付。

365.8萬、192萬、70萬……高昂損害鑑定費的數字背後都是曾經轟動一時的環境污染事件:雲南蘭坪鉛鋅案、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的廣西恭城海洋山非法採礦污染案,以及曲靖鉻渣案。

籌款杯水車薪,跨過鑑定費的障礙迫在眉睫。

◆◆ ◆

鑑定成本高,案件耗時長

回顧8年曆程,楊洋覺得案情本身並不複雜,她在立案之初曾對時效性滿懷期待,“最快兩年結案”。

環境公益訴訟分爲前期調研、立案、庭審、裁判和執行幾個階段。在庭審階段,雙方需要交換證據,環境損害鑑定就在此時進行。

自然之友法律總顧問劉金梅介紹,環境損害鑑定往往包括定性和定量兩部分,定性是判斷責任主體和污染事實;定量則包括污染範圍、污染程度,可能需要反覆、多次採樣,一般花錢最多的地方是定量和後期修復方案的制定。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魏哲也觀察到,中華環保聯合會平均每年約有10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至少有一起案件因爲鑑定問題卡住,主要是鑑定費問題。

在各種類型的污染案件中,鑑定費最多的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楊洋舉例,比如做土壤污染重金屬檢測,一項指標就要200-300元,檢測十個指標,可能就高達3000元,如果一片污染區域按照40米×40米的網格布點,取樣的量是非常大的,少則一兩百個,多則上千個。

劉金梅也注意到,如果不包括後期修復需要耗時1-2年,土壤類環境公益訴訟普遍需要3-5年,甚至更久。據她統計,自然之友迄今爲止提起的42起案件中,36起被立案,其中6起與土壤相關,除3起沒到鑑定階段,其他都因環境損害鑑定費停滯。

2017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對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中,認爲被告方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及未做任何防滲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傾倒,總量約爲150萬噸,對周邊造成環境風險。目前該案經過一審、二審都被駁回,再審申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這起公益訴訟案件如果申請鑑定,因爲涉及面積廣、總量大,取樣點位多,魏哲預估“光是取樣檢測一項,費用可能高達幾十萬元,如果涉及危險廢物甚至地下水污染,費用更高”。

雖然曲靖鉻渣案也涉及地下水污染,但打一個監測井最低一萬元,還涉及大型機械設備進場費、採樣人員的費用等,費用太高承受不了,楊洋他們暫時放棄了地下水鑑定。

曲靖鉻渣案早期,因爲國內鑑定機構少,鑑定費更是“天價”,國內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曾經報出600萬元的價格。

“關於鑑定費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基本沒有議價能力。”從事公益訴訟的檢察官秦清(化名)解釋,拿取樣來說,取多、取少沒有標準,成本自然就增加很多。

近年來,鑑定機構不斷規範化,截至2018年底,全國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爲103家,鑑定人1900餘名。這些機構有隸屬於政府部門的研究院所、司法鑑定機構、地質勘察院等,還有公司。

“現在只是解決了第一步——鑑定機構的資質問題,真要鑑定,後續還需要規範鑑定的技術標準、收費標準。”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教授竺效說。

自然之友團隊在蘭坪鉛鋅礦冶煉一廠渣庫調研 (自然之友供圖/圖)

◆◆ ◆

“先鑑定後付費”

2018年,在公益訴訟案件領域,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類案件59312件。

但檢察院在提起公益訴訟時,也曾爲環境損害鑑定費犯愁。多個受訪對象對南方週末記者介紹,2018年,長江“清廢行動”被督辦的案件裏,一家地方檢察院需要支付的鑑定費高達上千萬元,直接推動了“先鑑定後付費”的政策出臺。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時,可先不預交鑑定費,待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

在對上述《意見》進行說明時,最高檢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就強調,鑑定機構少、費用高、週期長已成爲制約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的一個瓶頸。

不過,這項意見只限於檢察院爲主體提起的公益訴訟,並未提及民間機構。

“從數量看,檢察院提起的大部分是行政公益訴訟,由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總數量也是可控的。此外,鑑定的目的是證明行政機關是否履職,只要發現被污染了做定性判斷即可,需要鑑定項目和所需花費也要少得多。”秦清說。

楊洋也遇到過一次“先鑑定後付費”的案例。自然之友訴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氣污染案,總共耗時近三年,這也是她代理的9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唯一結案的一起。

這起案件中,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面委託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機構並沒有預先收取費用,環保組織也沒有墊付,案件判決後,84萬元鑑定費直接由被告交給了鑑定機構。

但這或許不具有可複製性。楊洋認爲,鑑定機構會評估風險——吉林石化被起訴後態度積極,因此原告方勝訴可能性更高,鑑定費不至於落空。

秦清也認爲,“先鑑定後付費”對公益組織放開的可能性不大,“鑑定機構是市場化運作,推行檢察院的‘先鑑定後付費’都不容易,需要司法部門作爲行政機關從中協調動員。公益組織提起的民事類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鑑定更復雜,耗費成本更高。”

劉金梅介紹,其他國家環境審判實踐中存在“分階段裁判”的概念。第一階段審判先定性,如果確定被告是責任主體,確定造成了環境損害,則由雙方協商,被告承擔後續鑑定費用,再進行定量的環境損害鑑定。

“在曲靖案、蘭坪案和恭城案中,定性都沒有異議,儘管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確定了污染者責任,但在證據交換階段,污染者擔責怎麼落實在舉證責任分配,包括損害鑑定費用的負擔上現在還沒有太多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規定。”

◆◆ ◆

設立環境損害鑑定基金

解決高昂的環境損害鑑定費,還有一種出路是設立基金。

劉金梅、魏哲都對成立環境損害鑑定基金有所期待。“之前一些案件判決下來的替代性修復費用,由權威的基金會統一管理,支撐其他案件的鑑定開支。”魏哲說。

環境損害鑑定基金在中國已有先例。2016年,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立案。這起案件合議庭成員前往北京,成功申請到“環境損害鑑定公益基金”10萬元資助,屬全國首例,該基金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發起。

基金的申請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事業拓展部主任白香東介紹,環保組織可以跟法院溝通,如果案件有價值,法院申請沒有障礙,就會審批成功。

曾有環保組織找到基金會,表達過申請意向,但白香東發現,上百萬元的鑑定費用已經超出了基金總額——這筆基金的設立,起初只限於6萬-12萬元的鑑定費用,雖然後來調整了上限,但最高限也只有30萬元。

在衆人看來,環境損害鑑定基金設立後最理想的是一個良性循環——有墊付、有返還、有募集,現實中卻很難實現。

基金籌款來源,一方面是後期污染責任主體返還,另一方面是不斷募集的新資金。“付出的損害鑑定費有可能回到基金裏,也有可能沉沒,大部分是沉沒的。”白香東說,大部分先墊付的鑑定費,被告都已破產或是個體戶,沒有償付能力,基金會在前期評估時就已經考慮到大概率的沒有償付能力,做好了準備。

鑑定費和訴訟費對於環保組織都是一份不小的壓力,有時公益組織也會自謀出路。比如中華環保聯合會曾經申報了民政部的相關法律服務項目,獲得了一定資金,西部地區的兩起環境公益訴訟,預算中20萬元用於檢測費和鑑定費,10萬元用於律師費和訴訟費等,“多少能解決一部分鑑定費帶來的壓力。”魏哲說。

更多時候,一些公益組織迫於無奈只能有選擇性地提起公益訴訟。“在起訴前,可能會因爲資金壓力,優先選擇證據紮實、鑑定相對簡單的,降低機構對自己承擔敗訴風險的可能。如果可以預見到案件需要做鑑定,也要提前想出更合適的鑑定方式。”魏哲說。

實際上,環境損害鑑定並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必選項,但由於地方法院少有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經驗,往往依賴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判案。“法院更傾向讓證據更固定,這樣判決起來也更容易。”秦清分析道。

竺效分析,如果環境司法中,環境損害鑑定報告像口供一樣已經變成“證據之王”,未必是好事。實際上,對於民事類環境糾紛案件,只有在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時,這類有資質機構的鑑定纔有一定必要。案情不復雜的情況下,有地區已經採用專家出具專業意見的方式替代,經濟成本低,效果也不錯。

對曲靖案,楊洋的想法是能堅持就堅持,“已經八年了,我們不希望第十年還沒有結果。”

責任編輯 | 汪韜 視覺 | 楊習得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