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鎮烽先生撰文介紹的新見玉苟盤、盉(吳鎮烽《新見玉苟盤、盉小考》)中的盤、盉器形(圖一),厚鏽斑駁,是典型的穆王時期銅器。看不出問題,應是真品。但是其銘文不僅有錯字,而且不知古代有冒圭制度,也不知無論“玉府”中收藏的玉圭,還是《工商食官》條件下的國營玉器場中的玉圭,都是國家財產,不能隨便拿來送人。從而杜撰出不合乎情理的“玉苟獻鳳圭於穆王”銘文(圖二),露出作僞馬腳。

玉苟盤、盉銘文內容基本相同,各43 字。玉苟盉釋文:

唯子(正)月初吉,丁卯

王在溼宮,玉苟獻

鳳圭於穆王,蔑苟

暦,賜鬱鬯。苟對揚

穆王休。用作父乙

簋,子孫其永寶。戉箙

吳鎮烽先生介紹說:“‘鳳圭’未見文獻記載。……考古發掘中出土的玉珪都是素面的。”實際上,考古界目前還沒能搞清楚“圭”爲何物。夏鼐先生指出:“婦好墓有玉圭8 件,都不能算是圭。其中一件過於殘損,形式不詳。另一件(950 號)實際上是武器的戈,僅柄部不顯明區分。其他的6 件……都有鋒刃,都沒有‘圭角’,不能稱爲圭。殷墟出土較多的是一種柄形器……它們作扁平長條形或方柱形,長短厚薄不一,但都是小型的。器身常刻有幾組花瓣紋,下端收縮爲短榫,榫上常有小孔。有人稱之爲‘琴撥’,另有人稱之爲‘大圭’,都是錯誤的。它的古名還未考出,可暫名爲柄形器。”(夏鼐《商代玉器的分類、定名和用途》,《考古》1983 年6期,收入氏著《考古學與科技史》,科學出版社,1979 年。)夏鼐先生認爲婦好墓出土的有鋒刃的玉戈、玉斧、玉鏟等“不能稱爲圭”,是正確的。

拙見以爲,以往稱爲“琴撥”的,夏鼐先生所謂“我們還不知道它的古名和用途”的玉器(圖三),纔是真正的“圭”。有人稱爲“大圭”,不誤。拙說的根據是如下的考古發現。

山東濟陽劉臺子西周墓“出土白玉璧一件,出於胸部正中央胸椎之上”(圖四)。“白玉匕一件。人架右手握此匕”(圖五)。“白玉柄形器一件,出於玉匕略前方”(圖六)。(德州行署文化局文物組等《山東濟陽劉臺子西周早期墓發掘簡報》,《文物》1981 年9 期,圖六,圖二〇:1、2。)所謂“白玉匕”和“白玉柄形器”就是夏鼐先生所說的“柄形器”。濟陽劉臺子西周墓出土於墓主胸部正中央的白玉璧和人架右手握的白玉匕,應該就是《書·金縢》:周公立壇上“植璧秉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中所說的“植璧秉珪”了。考古發現證實,柄形器應該正名爲“圭”。

不僅“‘鳳圭’未見文獻記載”,玉苟盤、盉銘文中的“玉苟獻鳳圭於穆王”一語,大有可疑。因爲在古代只有天子賜給諸侯玉圭,從來沒有諸侯、臣民獻給天子玉圭的事例。例如,《春秋·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賜公命。”杜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爲信。”諸侯死,還要把圭交還給天子。《白虎通》:“禮曰:‘諸侯薨,使人歸瑞玉於天子。’”臣子逃亡時,也要把圭交還給國君。如《左傳·哀公十四年》:“司馬牛致其邑與圭焉,而適齊。”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圭。諸侯死,要把圭返還給天子的制度,即所謂冒(瑁)圭制度。

《說文》:“瑁,諸侯執圭朝天子,天子執玉以冒之。似犁冠。《周禮》曰:‘天子執冒,四寸。’從玉、冒,冒亦聲。”《說文》:“瑞,以玉爲信也。”瑁圭制度是古代國君約束臣屬言行的信物。瑁(冒)圭本是一件器物中的兩個組成部分。國君執瑁(冒),而臣屬執從國君那裏頒發的圭。當朝見國君時,臣屬執圭,而國君冒之。又複合爲一件器物。如果臣屬沒有過錯,國君就仍然把圭頒發給他。

《尚書大傳》:“天子執瑁以朝諸侯,見則覆之。故冒圭者,天子所與諸侯爲瑞也。瑁也者,屬也。諸侯執所受圭與璧,以朝於天子,無過者得復其圭,以歸其國。其餘有過者,留其圭,能正行者,復還其圭。三年珪不復,少絀以爵。六年圭不復,少絀以地。九年圭不復,而地削。”(《白虎通·文質篇》引)按:《太平御覽》卷806 引這段話,“瑁”作“冒”。

玉苟盤、盉銘文的作者,不知圭爲何物,更不知古代還有冒(瑁)圭制度,遂別出心裁,杜撰出“玉苟獻鳳圭於穆王”荒唐可笑的銘文,必僞無疑。

吳鎮烽先生解釋說:

“玉苟”,作器者。“苟”是私名。“玉”的本義是指一種細密溫潤有光澤的美石,在這裏是一種官職或者身份。即《周禮》的玉府。《周禮》記載,玉府的職務是“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賈公彥疏:“釋曰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爲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玉府的組成人員有“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鄭注:“工能攻玉者。”《周禮·考工記》中的玉人,也可能就是《周禮·玉府》中的“工”,雕琢玉器的工匠。《周禮·考工記》:“玉人之事。”賈公彥疏:“雲玉人之事者,謂人造玉瑞、玉器之事。”《荀子·大略》:“和之璧,井裏之厥也。玉人琢之,爲天子寶。”所以玉苟就是西周王朝玉府的負責人或者是一名雕琢玉器的高級工師,故稱玉苟。

按:由於《周禮·玉府》的組成人員中有“工八人”。鄭注:“工,能攻玉者”。吳鎮烽先生據此認爲“《周禮·考工記》中的玉人,也可能就是《周禮·玉府》中的‘工’,雕琢玉器的工匠”。

其實,玉府是儲藏部門,主要職能是負責保管玉府中的各種玉器,並非製造玉器的部門。《禮記·月令》:“命工師、令百工,審五庫之量,金、鐵、皮革……毋或不良。”孔疏:“言此等職務,善惡先有舊法,當審察之,故云審五庫之量。”由此可見,庫中的工師、百工負責審察庫藏各種物品的質量。同理,作爲儲藏部門的《周禮·玉府》,其組成人員中的“工”的職能,也應該是負責審察玉府內收藏的各種玉器的質量。鄭玄注說玉府中的“工,能攻玉者”,是錯的。《周禮·考工記》中的“玉人”,纔是能夠“攻玉”的雕琢玉器的工人。把玉府中的“工”,與《考工記》中的“玉人”相混淆,是不妥的。

古代“工商食官”(《國語·晉語四》)。用現代的話說,就是工業、商業都屬於國營企業。春秋晉國韓宣子向鄭國商人買了一隻玉環,已經成交了。鄭國商人提出這事還需要“告諸大夫”,而鄭國執政子產表示反對。韓宣子只好把買妥的玉環予以退回(《左傳·昭公十六年》)。這是官府控制工商業的典型實例。

“玉府”是負責保管各種玉器的倉庫。如果“玉府”的負責人玉苟,拿出由他負責保管的“鳳圭”送人,屬於“監守自盜”,是要被判刑的。如果是“獻鳳圭於穆王”,屬於行賄。穆王如是明君,不僅不能“賜鬱鬯”,賞賜給他酒喝,而且還應治他企圖腐蝕國君的行賄罪。

根據“工商食官”制度,雕琢“鳳圭”的工場,屬於國營企業。無論玉苟其人是“攻玉”的工人,還是“雕琢玉器的高級工師”,他所雕琢的“鳳圭”,屬於國家財產,而不是私有物。如果拿來送人,屬於盜竊。如果送給國王,同樣屬於企圖腐蝕國王的行賄罪。玉苟盤、盉銘文的作者,不懂得這個簡單的道理。卻杜撰出“玉苟獻鳳圭於穆王”這類不合情理的銘文,篤定屬於僞作。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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