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嫌疑人张某于1月20日左右开始,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去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其中25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95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有效期均为两年,现已过期),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图片信息:张某家中简陋的口罩包装间。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口罩成为最抢手乃至脱销的商品。在全国抗疫的关键节点上,“黑心”商贩却在牟取不义之财。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1月20日左右开始,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去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其中25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95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有效期均为两年,现已过期),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1月28日,浦江县公安局已对张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1月29日,浦江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展开行动,指派两名检察官提前介入,详细听取公安机关案情介绍,全面系统梳理在案书面证据材料、讯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并对证据薄弱环节、下一步讯问要点提出多条意见,加快办案进度。

图片信息:检察官与民警研讨案情

图片信息: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后续侦查

图片信息:张某家中简陋的口罩包装间

图片信息:过期口罩包装箱

图片信息:部分已经产生质量问题的口罩

检察官提醒:制售问题口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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