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绍兴市检察院与绍兴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污染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相关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从检察、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关于证据的相关问题。据悉,绍兴市检察院与绍兴市中级法院下一步还将通过开展污染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示范观摩庭活动,联合发布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近日,绍兴市检察院与绍兴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污染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相关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从检察、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关于证据的相关问题。

《纪要》强调规范了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举证材料。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提交起诉书、国家和社会公益受损的初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已履行诉前程序、委派立案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五类材料。

《纪要》明确对不同被告主体应当提交的证据重点。检察院应当根据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告为“自然人”、侵权行为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被告系“共同侵权”等不同情形,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纪要》提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或者委托专家出庭发表咨询意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因没有适当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因素导致无法鉴定的,法院结合生态环境的稀缺性、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专家意见,作出综合认定。

此外,《纪要》要求检察院在确定侵权行为的事实时,应当注意收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执法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方面的证据。同时,《纪要》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采信予以了规范。

据悉,绍兴市检察院与绍兴市中级法院下一步还将通过开展污染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示范观摩庭活动,联合发布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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