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武漢警方“處罰造謠者”案,瓜爾佳爲武漢警方的辯解至少存在兩點錯誤

關於武漢警方“處罰造謠者”案,瓜爾佳爲武漢警方的辯解至少存在兩點錯誤

以“爲警察發聲,爲正義代言”著稱的微信公衆號 瓜爾佳 1月30日發表了這篇頗具不同觀點的文章《爲什麼說唐先生批評武漢公安“處罰造謠者”的文章觀點是錯誤的?》。試圖“撥亂反正”,批駁了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衆號發佈的署名唐興華的文章 《治理有關新型肺炎的謠言問題,這篇文章說清楚了!》 。

本人不贊同瓜爾佳的這篇文章的觀點。但是本人還是願意把此文轉發出來供大家評論。這篇看似頭頭是道的文章其實漏洞百出。本人只指出其中兩點:

一、文章一開頭瓜爾佳就用了很大篇幅讚頌了武漢警方在疫情緊急情況下的英勇無比和豐功偉績。對這些本人完全贊同和支持。但是作者瓜爾佳稱“很多民警本來就快熬不過去了,……還要被輿論在後背上刺上一刀!”。這就不對了。因爲這是兩碼事。即便是英雄也不可能沒有一點瑕疵,討論清楚武漢公安“處罰造謠者”的是非對錯有助於英雄更好地成長。不等同於對英雄捅刀。 讚頌人民警察不等於不能對警察的某些行爲提出質疑。

二、瓜爾佳的最新觀點是拿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稱唐興華在高法公衆號發的文章“混淆了刑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認爲8名“造謠者”違反的是行政法規《傳染病防治法》,沒有經過授權就披露疫情。因此武漢警方處罰8名“造謠者”沒有錯。我們退一步假設這種說法是對的。我們想問一下作者,既然如此, 武漢警方爲什麼沒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卻依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發表不屬實的言論”爲由進行處罰呢?到底是誰“混淆了刑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呢?同時,即便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三十八條“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所提到的“授權發佈”,也是指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根本就不存在對個人授權。 個人也不可能得到這種疫情發佈授權。當然就更談不上違反這項行政法規了。換句話說,一個個人因爲因爲疫情發表語言犯法,只能是發佈虛假信息,不可能存在是無授權發佈。我們再退一步,不知道作者是否仔細讀過《傳染病防治法》上相關的罰則?我們看到的處罰都是“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武漢警方說法,8名“造謠者”連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是輕微的,只夠上批評教育的份。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而 “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是公安派出所的處罰職責嗎?

其他就不說了。大家自己去讀作者瓜爾佳原文吧!

附件:瓜爾佳 原文鏈接:

《爲什麼說唐先生批評武漢公安“處罰造謠者”的文章觀點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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