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後,被告人吳某2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美的財智中心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並以其與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臺不老酒建廠30週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爲幌子,通過上海超智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製作營銷軟件和網站:“MT信息管理系統”(××),在該網站上沿用了馮某設計的“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層層發展會員銷售酒產品,收取會員購買產品繳費牟利。此後,被告人吳某2在貴陽市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並以其與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臺不老酒建廠30週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爲幌子,沿用了馮某設計的“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層層發展會員銷售酒產品,收取會員購買產品繳費牟利。

(原標題:4億元傳銷案終審18人獲刑 茅臺保健酒業公司3員工涉案)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7日訊(記者 蔡情)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吳某2、楊某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8年4月13日,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19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人被免於刑事處罰,其餘1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

宣判後,6原審被告人服判未上訴,另13名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7月17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2015年7月,被告人楊某2在貴州省仁懷市從事茅臺不老酒(建廠30週年紀念版)銷售工作期間,與馮某結識了時任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保健酒業公司”)市場部副經理吳某1(另案處理)。

後馮某提出以“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爲幌子,在仁懷市利用其設計的“雙軌制”會員積分返利銷售模式,並通過其提供的“海峽兩岸”網絡銷售系統(××)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某2與吳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銷售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的“茅臺不老酒”及“海峽兩岸”產品爲幌子以上述模式進行傳銷活動。

被告人楊某2利用網絡銷售系統迅速發展會員,並組建銷售團隊銷售產品。同時,吳某1邀約時爲茅臺保健酒業公司員工的邱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某某(時系茅臺保健酒業公司銷售人員)負責收取會員繳費、管理銷售系統後臺等工作。期間獲利按吳某1、張某某、邱某40%,楊某2佔30%,馮某佔30%的比例進行分配。

記者查詢天眼查發現,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臺集團”)的全資孫公司。

2015年9月,因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吳某1找到被告人吳某2共謀將仁懷市的銷售團隊搬至貴陽市。此後,被告人吳某2在貴陽市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並以其與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臺不老酒建廠30週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爲幌子,沿用了馮某設計的“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層層發展會員銷售酒產品,收取會員購買產品繳費牟利。

他們同時對該模式加以完善:以獲取高額利潤爲誘餌,引誘加入者購買價格不等的茅臺系列酒產品成爲不同等級會員,獲得發展會員資格,購買3000元產品成爲銀卡會員,購買9000元產品成爲金卡會員,購買15000元產品成爲鑽卡會員,購買30000元產品成爲皇冠會員,同時獲得相應會員等級和消費積分(PV);推行左右(AB)兩個市場運營,並按市場累積的消費積分(PV)晉升爲見習主任、主任、高級主任、經理、高級經理、總監、高級總監、首席總監、董事,並獲得對應比例提成。對會員按照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發給不同等級的分紅獎、績效獎、銷售獎(見單獎)、領導獎、感恩獎、主動重複消費獎、自動重複消費獎、團隊管理獎、全球分紅獎及對高級別經銷商進行車、房、旅遊獎勵。

2016年2月,銀河世紀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活動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吳某2與被告人楊某1共謀,由楊某1註冊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資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後更名爲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某貴州分公司),以掩飾其傳銷模式。該公司承襲銀河世紀公司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

2016年6月21日,吉某貴州分公司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而致案發。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鑑定中心、貴州中聯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分別進行鑑定:吉某貴州分公司(含海峽兩岸直營店、銀河世紀公司、昌某貴寶公司)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有14萬餘人,共有91層推薦人層級、有180層安置人層級,總積分9.21億元。共收取會員會費4.19億元,支出傳銷成本費用2.07億元(返獎4136.41萬元,酒款8753.09萬元,其他費用7778.00萬元),該組織獲取利益1.62億元。其中,會員:皇冠會員39601個、鑽卡會員41989個、金卡會員24518個、銀卡會員39492個、普卡會員182個。經銷商:見習主任1405個、主任869個、高級主任325個、經理158個、高級經理93個、總監71個、高級總監4個。

以“茅臺保健酒業轉型電商直銷”爲幌子策劃傳銷  茅臺集團孫公司3員工涉案

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2015年7月,被告人楊某2在貴州省仁懷市從事茅臺不老酒(建廠30週年紀念版)銷售工作期間,與馮某結識了時任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保健酒業公司”)市場部副經理吳某1(另案處理)。後馮某提出以“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爲幌子,在仁懷市利用其設計的“雙軌制”會員積分返利銷售模式,並通過其提供的“海峽兩岸”網絡銷售系統(××)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某2與吳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銷售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的“茅臺不老酒”及“海峽兩岸”產品爲幌子以上述模式進行傳銷活動。

被告人楊某2利用網絡銷售系統迅速發展會員,並組建銷售團隊銷售產品。同時,吳某1邀約時爲茅臺保健酒業公司員工的邱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某某(時系茅臺保健酒業公司銷售人員)負責收取會員繳費、管理銷售系統後臺等工作。期間獲利按吳某1、張某某、邱某40%,楊某佔30%,馮某佔30%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天眼查發現,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繫上市公司貴州茅臺(600519.SH)母公司茅臺集團的全資孫公司。

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由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100%持股,後者則由茅臺集團100%持股。

轉戰貴陽完善模式:買3萬元茅臺系列酒成爲皇冠會員

2015年9月,因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吳某1找到被告人吳某2共謀將仁懷市的銷售團隊搬至貴陽市。此後,被告人吳某2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美的財智中心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並以其與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臺不老酒建廠30週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爲幌子,通過上海超智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製作營銷軟件和網站:“MT信息管理系統”(××),在該網站上沿用了馮某設計的“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層層發展會員銷售酒產品,收取會員購買產品繳費牟利。

同時對該模式加以完善:以獲取高額利潤爲誘餌,引誘加入者購買價格不等的茅臺系列酒產品成爲不同等級會員,獲得發展會員資格,購買3000元產品成爲銀卡會員,購買9000元產品成爲金卡會員,購買15000元產品成爲鑽卡會員,購買30000元產品成爲皇冠會員,同時獲得相應會員等級和消費積分(PV);推行左右(AB)兩個市場運營,並按市場累積的消費積分(PV)晉升爲見習主任、主任、高級主任、經理、高級經理、總監、高級總監、首席總監、董事,並獲得對應比例提成。對會員按照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發給不同等級的分紅獎、績效獎、銷售獎(見單獎)、領導獎、感恩獎、主動重複消費獎、自動重複消費獎、團隊管理獎、全球分紅獎及對高級別經銷商進行車、房、旅遊獎勵。

期間,被告人楊某2發展了被告人王某某、馮某2、彭某某成爲會員經銷商,後者再層層發展會員經銷商。上述會員經銷商(被告人)加入後在各自所在地區,通過開品酒會、招商會、互聯網、媒體報道、口碑宣傳等各種形式和途徑,對其銷售模式和獎金制度進行掩飾和宣傳,大力發展、組建自己的會員銷售團隊。各被告人通過銷售團隊對外進行宣傳,有組織地發展會員、擴大銷售規模,並逐步晉升爲銷售網絡的中高層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經營、宣傳和推廣工作。

2015年10月,被告人吳某2安排馮某前往河北省昌某縣與趙某2成某黎某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某貴寶公司),被告人吳某2爲實際控制人,並安排雒某某負責公司財務,利用雒某某、孟某某銀行賬戶收取會員繳費及發放返利。後馮某邀約被告人王某2等人蔘與組建成立了“國聚產業聯盟系統”銷售團隊,以“茅臺葡萄酒做電商直銷”爲幌子,沿用銀河世紀公司“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以銷售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昌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昌某葡萄酒公司)生產的茅臺葡萄酒爲幌子進行傳銷活動。

傳銷公司被查處後:與直銷公司成立合資公司掩飾傳銷

2016年2月,銀河世紀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活動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吳某2與被告人楊某1共謀,由楊某1註冊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資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後更名爲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某貴州分公司),以掩飾其傳銷模式。該公司承襲銀河世紀公司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並建立網站(××)以銷售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生態農業公司)、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等生產的“茅臺不老酒”、“茅臺悠蜜藍莓利口酒”、“茅臺葡萄酒”、“茅臺國賓酒”等系列產品爲幌子發展會員。被告人楊某邀約被告人翟某某任吉某貴州分公司總經理進行管理,先後利用樊某、金某、楊某等人的個人賬戶及湖南婁底仁信貿易有限公司在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賬戶,代爲收取會員繳費及發放提成、返利。期間獲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佔51%,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佔49%的比例進行分配。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吳某2、楊某1等人邀請茅臺生態農業公司、吉林新科奇公司參加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國際會展中心召開的“戰略合作啓動大會”,製造吉林新科奇公司與茅臺生態農業公司合作進行電商直銷的假象,欺騙、引誘更多的人購買產品註冊會員。吉某貴州分公司逐漸形成以“三道國際系統”、“國聚產業聯盟系統”、“衆悅系統”銷售團隊爲主進行傳銷活動的組織,並在全國各地召開品酒會、招商會、培訓會、設立體驗店等形式,以“新價值、新模式”爲口號,對外宣稱“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茅臺生態農業公司合作做020模式,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負責線上,茅臺生態農業公司負責線下”,並採用“效能尖兵特訓營”、“金種子培訓營”、“精英特訓營”等形式,宣傳培訓“五心上將”、“複合型創新營銷模式”、“十大利好”、“茅臺新支柱千億大夢想”等內容,迅速發展會員大肆進行傳銷活動牟利。

14萬餘會員收了4.2億元會員費  案發18人獲刑

2016年6月21日,吉某貴州分公司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而致案發。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鑑定中心、貴州中聯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分別進行鑑定:吉某貴州分公司(含海峽兩岸直營店、銀河世紀公司、昌某貴寶公司)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有14萬餘人,共有91層推薦人層級、有180層安置人層級,總積分9.21億元。共收取會員會費4.19億元,支出傳銷成本費用2.07億元(返獎4136.41萬元,酒款8753.09萬元,其他費用7778.00萬元),該組織獲取利益1.62億元。其中,會員:皇冠會員39601個、鑽卡會員41989個、金卡會員24518個、銀卡會員39492個、普卡會員182個。經銷商:見習主任1405個、主任869個、高級主任325個、經理158個、高級經理93個、總監71個、高級總監4個。

2018年4月13日,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19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人被免於刑事處罰,其餘1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

宣判後,6原審被告人服判未上訴,另13名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7月17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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