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邵运波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原告韩某江诉被告邵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016年6月17日庭审中,韩某江提交借据两份,邵运波质证称两份借据中“邵运波”签名均非其书写。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43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邵运波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邵运波,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孟玉村邵庄组。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江诉被告邵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016年6月17日庭审中,韩某江提交借据两份,邵运波质证称两份借据中“邵运波”签名均非其书写。后韩某江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倾向认定两份借据中“邵运波”签名和邵运波当庭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在2017年4月20日庭审中,邵运波在对鉴定意见书质证时,承认2014年1月1日的4000元借据系由其签名出具。

处理结果

被告邵运波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邵运波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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