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上午,沭阳县人民法院对史某军虚假诉讼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史某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曰,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其妻子一起以高息向被告人史某军借款8万元,在根据被告人史某军的要求提供房产证、出具李某和李某妻共同作为借款人的借条后,被告人史某军又让李某作为借款人、李某和李某妻共同作为抵押人出具车辆抵押借款协议(内含借条),均约定2017年2月20日前还款,否则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因李某、李某妻未能按时还款付息,被告人史某军要求李某妻于2017年6月1日向其女婿章某兵出具金额为3.4万元的借条。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史某军以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为据将李某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称以现金支付方式向李某出借8万元,要求李某归还本金8万元及违约金等,并于同日委托律师以章某兵名义将李某妻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称章某兵以现金方式向李某妻出借3.4万元,要求李某妻归还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我院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5月14日作出以(2018)苏1322民初6487号、(2018)苏1322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归还被告人史某军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判决李某妻归还章某兵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后章某兵申请执行,又于2019年3月13曰申请执行结案。李某不服(2018)苏1322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5日以李某妻曾归还2万余元本金为由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史某军又以借条为据将李某、李某妻诉至我院,称以转账方式向李某、李某妻出借8万元,要求李某、李某妻归还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李某、李某妻辩称本起案件与(2018)苏1322民初6487号案件系同一案件,且已归还本金1.4万元,2018年7月30日我院作出调解书:李某、李某妻归还史某军本金6.6万元及利息。2018年8月1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上诉一案进行听证,被告人史某军仍辩称系2笔借款,主张16万元借款权益等。2018年11月29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某军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线索移交沭阳县公安局侦查。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史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认可,并认罪认罚。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军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军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军案发后能够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史某军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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