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47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张仁海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10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张仁海,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华冲镇东园庄村十组。

基本案情

原告张仁海诉被告李某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兵辩称其通过案外人李某刚向张仁海支付涉案工程款40000元,张仁海予以否认,因李某兵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审理认定李某兵该答辩意见不成立,判决支持张仁海该部分诉讼请求。2017年5月27日,张仁海签字确认李某刚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40000元,后李某兵对本案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仁海认可李某刚针对涉案工程向其支付40000元,但又辩称该款应包含在李某兵所持有25万元收据的款项中,经再审查明,张仁海该辩解不成立,我院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李某兵给付张仁海工程欠款7000元。

处理结果

原告张仁海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仁海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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