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訂的出發點是防止金融企業利用準備金調節利潤,對於大幅超提準備金予以規範,將可能釋放出一些銀行的利潤,從而增加銀行股的分紅。爲此,《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金融企業出資人不得質押限售期內的金融企業股權,質押融資不得用於股權收購,對於一定比例股權質押進行股東權利限制,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穩定。

原標題:12年來金融企業財規首迎“大修” 部分銀行將迎利潤釋放

時隔12年,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迎來“大修”,修訂重點直指金融行業近年來的突出問題。

9月26日,財政部發布《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對2007年開始施行的現行財務規則(下稱“42號令”)進行大幅修訂,修訂60條,新增105條,刪除5條,而未作修改的僅有4條。

“這次修訂的針對性比較強。這些修改,對於解決之前金融企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企業堅守本業、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金融企業高質量發展都有積極的意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

而其中,意在規範銀行業通過多提撥備來隱藏利潤等做法,整頓金融企業股東對金融企業股權的質押等方面的條文,備受市場關注。

劍指金融業突出問題

現行的42號令,從2007年開始實施,已有12年。

對於此次大修的初衷,財政部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企業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金融領域在創新和發展的同時,一些金融亂象也隨之產生,加大了金融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如虛假注資、違規代持、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金融企業利益等。同時,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產品日益複雜,監管套利、監管空白同時存在,由於虛假出資、違規經營、財務管理不到位等導致的金融領域重大風險事件,嚴重影響了國家、出資人、債權人、金融企業以及社會公衆等各方的合法權益。爲主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各方權益,迫切需要對42號令進行修改完善。

從這版徵求意見稿來看,與現行規定相比,修訂60條,新增105條,刪除5條,增加了預算管理、資本金管理、投資管理、考覈與評價等,並對原有內容也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未作修改的僅4條。

“這次徵求意見稿,基本是針對近年突出問題重塑了金融企業的財務規則,和12年前的文件相比已不具備太多可比性。”一名金融行業資深財務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此次修改的針對性比較強。比如,之前廣受詬病的某些非金融企業在投資和經營金融機構過程中,以非自有資金虛假、循環注資甚至個別產業資本將金融機構作爲‘提款機’等亂象,在新增加的資本金管理中部分都有體現和反映。對於資金空轉以及脫實向虛現象,則在投資管理中予以規範。”朱儁生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

另外,相對於42號令偏向於“限期改正”、“警告”、“通報批評”的罰則,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罰則也已大幅修改,例如對於隱瞞利潤、抽逃出資、違規代持等行爲均規定了相應違法金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同時,在適用對象上,也將近年來冒出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增加進來,並將在境外離岸中心、金融自由港等註冊的境外註冊機構也一併納入適用範圍。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6月26日的徵求意見稿已是財政部第二次對於“大修”金融企業財務規則進行公開徵求意見。在去年底,財政部已進行過第一次徵集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對比兩版徵求意見稿後發現,相對於時隔12年的“大修”,兩版徵求意見稿之間只是略微調整,但最新一版的徵求意見稿在上一版基礎上針對重點問題仍增加了一些內容。

例如,在金融集團方面,新版徵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投資設立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在負責人薪酬方面,新增金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公司治理程序出現重大問題的,金融企業應當對負責人薪酬予以追回。另外,新一版徵求意見稿新增了關於金融企業“接管”及制定“企業恢復與處置計劃”的相關規定。

規範銀行隱匿利潤的“小九九”

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準備金方面的規定可謂最受市場關注,尤其是對於超額提取準備金的規定。

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金融企業原則上計提損失準備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2倍,超過2倍的部分,年終全部還原成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之前市場上普遍的問題是準備金提得不夠,現在監管看到了市場上的新問題,對於超額提取也做了相應限制,這對於銀行業來說影響較大,個別銀行會通過在‘好光景’裏多提撥備隱藏利潤,在需要的時候再進行釋放,這種調節利潤的手段將受到遏制。”上述資深財務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朱儁生也稱,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準備金的規範,主要針對的是銀行業,此前產壽險準備金制度相對比較完善,通過準備金調節利潤的情況已經比較少了。

財政部在針對此次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中對於準備金超額提取特意以銀行業舉了個例子:“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爲例,監管部門要求的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爲150%,對於超過監管要求2倍以上,應視爲存在隱藏利潤的傾向,要對超額計提部分還原成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第一財經根據Wind數據統計發現,截至2019年中期的撥備覆蓋率超過150%的2倍,即300%的銀行共有17家,其中不乏寧波銀行、南京銀行、招商銀行、上海銀行等上市銀行。而數據公佈更全面的2017年末及2018年年末,撥備覆蓋率超過300%的分別有102家及113家。

不過,遏制調節利潤、真實反映撥備水平的結果之一可能是銀行利潤的釋放。“修訂的出發點是防止金融企業利用準備金調節利潤,對於大幅超提準備金予以規範,將可能釋放出一些銀行的利潤,從而增加銀行股的分紅。”朱儁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一時,銀行業將釋放利潤、增加分紅的情緒在市場中蔓延,銀行股也應聲飄紅。Wind數據顯示,銀行板塊指數在上證指數深證成指9月26日雙雙下跌的情況下逆勢上漲1.44%,是當日漲幅最高的板塊,板塊內寧波銀行漲幅爲5.41%,居上市銀行榜首。

光大證券首席銀行業分析師王一峯發文分析稱,在這種形勢下,銀行業或需要在更爲審慎的不良資產確認和釋放盈利之間進行權衡,若選擇減少資產減值損失準備而增厚淨資產、增加利潤,相應優質銀行也會相應增加分紅,而分紅的增加可能會小幅度降低資本充足率水平。

不過,他同時認爲,目前對於徵求意見稿中“最低標準”等相關定義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同時,銀行在IFRS9(《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 金融工具》)下仍具選擇權,可以通過增加非信貸類資產風險準備計提來規避“監管標準2倍”的限制。他認爲最終執行不會對銀行經營形成明顯衝擊。同時建議對於新設機構,也應給予一定過渡期,如新設民營銀行撥備覆蓋率水平可能較高,應在過渡期後再進行相應“準備金”政策實施。

整頓高風險質押行爲

除了準備金之外,“資本金管理”是本次徵求意見稿中新增的章節,其中對於高風險質押的行爲是一大重點整頓對象。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規定,金融企業出資人不得質押限售期內的金融企業股權;出資人質押所持金融企業股權數量超過其持有該金融企業股權的50%或金融企業全部股權的5%,以兩者孰低爲限,金融企業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按照所質押股比對其在股東(大)會表決權進行限制。

財政部表示,目前,關於金融企業股權質押缺乏明確規定,一些金融企業出資人對股權進行反覆質押、層層加槓桿,加劇了金融風險。爲此,《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金融企業出資人不得質押限售期內的金融企業股權,質押融資不得用於股權收購,對於一定比例股權質押進行股東權利限制,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穩定。

業內人士分析稱,股權質押行爲是股東自身的經濟行爲,與上市公司無關,也未實際減少持股數量,但仍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譬如上市公司控制權非正常轉移風險;爲增加融資額避免發生強制平倉等不利情形進行股權質押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能對上市公司財務、披露等進行一系列違規操作;一旦強制平倉帶來的上市公司股價短期大幅下跌等。

Wind數據顯示,截至9月20日,存在股權質押的上市金融企業共有約102家,其中存在限售股份質押的約3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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