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雖然投訴人沈先生按他人介紹指明要求購買該藥進行施放,存在一定的責任,但被訴人陳某做爲魚藥經營者應當具備有較專業的用藥安全知識,應當能預見敵指環用於“斑點叉尾鯡”會造成魚的死亡,但他卻沒有明確向沈先生指出來,沒有盡到告知、提醒的義務。後來,經營戶胡某找到調解員,他說,化肥使用需要儘量保持通風,可能是因當時連日陰雨,大棚長時間覆膜導致棚內空氣不流通,溫度升高,導致作物大面積死亡。

農資人,賣好肥也有“坑” !不當心賠大了種植戶、養殖戶因爲用肥、用藥問題造成了損失,想要賠償無可厚非。可是,明明賣出的產品質量沒問題,經銷商爲啥卻被判賠款?這個“坑”,你留意過沒有?

化肥質量沒問題 經銷商卻賠了三萬元

近日,鎮海區的種植戶陳某、林某和朱某比較鬱悶,他們在胡某經營的化肥農資店購買了化肥,使用後卻發生作物大面積死亡的情況。農資人,賣好肥也有“坑” !不當心賠大了

三人認爲,胡某提供的化肥有問題,要求賠償。胡某卻表示,自己經營化肥店已經20餘年,化肥由正規廠商供應,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爲此,胡某還特意將賣給三個農戶的化肥交到專業部門進行了質量檢測,檢測結果正常。

不久後,當地調解員介入該起糾紛。調解員調查分析,可能因當事人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失誤,造成作物死亡。農戶表示,並未存在過量使用的情況。後來,經營戶胡某找到調解員,他說,化肥使用需要儘量保持通風,可能是因當時連日陰雨,大棚長時間覆膜導致棚內空氣不流通,溫度升高,導致作物大面積死亡。

農戶們對胡某的說法表示認可,但也提出,胡某當初並沒有向農戶說明相關情況。

農資人,賣好肥也有“坑” !不當心賠大了

調解員表示,經銷商胡某在銷售時未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經過調解員講理說法,最終,胡某向三家農戶共賠償34600元。

小編髮現,今年3.15,漳州市發佈的2018年度漳州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中,也有一個類似的案例。

魚農獲賠四萬二

2018年4月,漳州市南靖縣龍山鎮養魚戶沈先生向龍山鎮魚藥經銷商陳某購買“敵指環”魚藥6瓶用於預防車輪蟲和指環蟲。4月10日,沈先生按照經銷商所教的用法用量對其承包的兩口魚塘進行了施放,4月11日早晨就發現兩口魚塘裏放養的1.3萬多條“斑點叉尾鯡”出現了死亡,初步估計損失達6.3萬元,懷疑是由該藥造成的。

農資人,賣好肥也有“坑” !不當心賠大了

龍山消委會與法院、農業局等部門專家和工作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到現場調查取證,確定該次死魚事故是由用錯了魚藥造成的,由於沈先生所養殖的魚類屬於敏感魚類,該魚類不能使用“敵指環”魚藥。

雖然投訴人沈先生按他人介紹指明要求購買該藥進行施放,存在一定的責任,但被訴人陳某做爲魚藥經營者應當具備有較專業的用藥安全知識,應當能預見敵指環用於“斑點叉尾鯡”會造成魚的死亡,但他卻沒有明確向沈先生指出來,沒有盡到告知、提醒的義務。最終陳某賠償給沈先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萬元。

爲啥要賠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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