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稱,其在2005年通過繳納數十萬元入會費成爲了高爾夫俱樂部的會員。2017年,該俱樂部函告王先生,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收取年費,未如期繳納的將不再享有會員權益。王先生認爲高爾夫俱樂部構成違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高爾夫俱樂部排除妨害其正常行使會員權益的違法違約行爲,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相應利息,雙方未達成一致前不得單方擅自收取年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自2005年10月繳納數十萬入會費後,取得某高爾夫俱樂部記名個人會員資格。在雙方的《合約書》中,該俱樂部對場地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承諾和保證。但該俱樂部在經營期間大量對外出售計次卡等非會員卡,使得記名會員無法享有俱樂部場地設施的優先使用權。2017年9月,俱樂部稱自2018年1月1日起將向會員收取年費12000元,如未按期繳納則將辦理停卡手續。王先生認爲,雙方《合約書》中未約定年費繳納義務,高爾夫俱樂部也未按照合約承諾兌現會員權益,俱樂部未經協商單方函告收取會員年費的行爲,限制了原告的會員權益。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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