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窘大了!“清華總裁班”同學微信羣衆籌開餐廳破產,欠下的300多萬元債務該怎麼辦?

  2018年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案件快報:“清華總裁班”同學微信羣裏衆籌開公司,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

  此消息一經發布

  衆網友就開啓了吐槽模式

  那麼“清華總裁班開餐廳破產”到底是怎麼回事?又是怎麼破產的?說法君先帶大家梳理一下時間線。

  2014年

  “清華總裁班”的同學微信羣裏,有人提出衆籌開公司的想法,當時羣內大概有120人,均是清華大學總裁高級研修班2007年至2013年不同班級的同學。

  2014年12月12日

  由“清華總裁班”同學微信羣衆籌設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華清緣(北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最初發起設立時有31名股東(後增加至34名股東),股東均簽署了《清華總裁會館衆籌項目自然人/企業法人入股登記表》。

  2015年1月17日

  這家名爲“華清緣”的主題餐廳開業。根據清華總裁發展促進會官網發佈的消息,當天有超過150名領導、嘉賓、股東和同學參加了開業慶典。

  2015年2月15日

  “天眼查”信息顯示,該餐廳受到北京市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16年4月29日

  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由620萬元變更爲680萬元。

  2017年——2018年

  2017年,華清緣公司拖欠某供貨商酒水款近4萬元,該供貨商於2018年2月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2018年6月,一審判決華清緣公司還款後,華清緣公司提出上訴。2018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3月

  華清緣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示爲失信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佈案件快報——“清華總裁班”同學微信羣衆籌開公司,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

  大家是不是以爲申請破產後,這件事就算完了,最多是“清華總裁班”同學的能力被網友們吐槽一下。但是,公司申請破產後的債務問題,也被很多網友提上日程,大家開始替債主們擔心錢是否能追回來。

  那麼“清華總裁班”同學衆籌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行申請破產清算後,供應商的欠款和客戶的充值卡費真的要不回來了嗎?

  今天說法君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教授,爲大家解答。

李愛君教授李愛君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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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總裁們”,你們是申請破產了,但是我們這些供應商的欠款找誰來還?曾經我們“海誓山盟、朝夕相伴”,你們要魚送魚,要蝦送蝦,拖欠的貨款卻一直也沒給。現如今,你們申請破產了,我們的欠款怎麼辦?

  李教授:在華清緣公司申請破產後,供應商只能根據法定的破產清算程序來嘗試要回欠款。

  目前華清緣公司已經申請破產,在破產程序啓動後,華清緣公司欠下的300多萬元債務會被列入該公司的普通破產債權。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華清緣公司的剩餘資產應該在清償完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後,先保障職工利益,清償職工工資及相關醫療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用、稅款等相關費用後,再清償普通破產債權,這其中就包括供應商的貨款。因此,公司的供應商的貨款只能在最後順位和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按比例清償。具體的清償比例由法院裁定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來確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華清緣公司的剩餘資產不足,供應商可能無法全額拿回貨款。

  2

  問:曾經我們看重“華清緣”的名頭,想着真能與這所名校結緣,辦理鉅額充值卡只爲能在這裏多喫幾頓飯。誰曾想,卡還沒用幾次,飯還沒喫幾頓,店先破產了!那我們卡里剩下的錢怎麼辦?

  李教授:  辦理充值卡的客戶與供應商都屬於普通破產債權人,與第一個問題一樣,充值卡客戶只能在最後順位,和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按破產分配方案確定的比例獲得清償。同樣,如果華清緣資產不足,充值卡客戶可能面臨無法拿回自己錢的結果。

  3

  問:“清華總裁班”開的餐廳是破產了,但是當初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網友們都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這是真的嗎?公司被人民法院公示爲失信公司後,會對34名股東的個人信用產生影響嗎?

  李教授: 公司破產後,34名“清華總裁班”的同學需要承擔的責任應根據他們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有無不當的行爲來判斷:

  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這34名“清華總裁班”的同學中有人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或者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則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在“清華總裁班”的同學中有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破產法》第125條的規定,有上述行爲並最終導致企業破產的“清華總裁班”同學,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並不限制其開設公司。在這個層面上,“清華總裁班”的同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就要看他們在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是否有濫用股東權利和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從而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比如公司供應商和辦理充值卡的客戶的利益。

  如果這34名“清華總裁班”的同學作爲破產公司的股東,沒有《公司法》第20條和《破產法》第125條中所描述的股東的不當行爲,則只需要在他們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就可以繼續開設公司。比如某個股東在設立公司之初的出資額爲5000萬元,那麼根據我們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是以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的,所以他只要在這5000萬的範圍內承擔了責任,他就不會有其他的責任了。

  華清緣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爲失信公司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個人信用會受到影響。除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之外,如果34名“清華總裁班”的同學中還有其他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則應在未履行的出資範圍內承擔失信的影響。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個人信用並不會受到影響。

  當“清華大學”、“總裁班”、“開公司破產”幾個關鍵詞聯繫到一起後,總能引起大家的關注,以爲有名校做背書就意味着一定會成功。但誰創業還沒個失敗呢,關鍵是敗了事業不能再敗了誠信,好的信譽才能重新贏得大衆的信賴。

  來源:CCTV今日說法

責任編輯:吳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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