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融資租賃公司取得了快速發展。對於任何一個融資租賃公司,其收入主要由利差、諮詢費、保證金組成,而融資租賃公司對於諮詢費的收取,會和承租人簽署相應的諮詢服務協議或合同,實踐中對於租賃公司是否履行諮詢義務的糾紛頗多,亦可能涉及到商業賄賂的問題,本文將對融資租賃業務中諮詢服務合同糾紛及商業賄賂問題予以淺析。

乾貨丨融資租賃業務中諮詢服務合同糾紛的5大思考!

一、諮詢服務合同的性質認定

諮詢服務合同爲無名合同的一種,從本質上講屬於委託合同的一種,委託合同是大概念,諮詢服務合同是小概念。《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處理受託人事務的合同。融資租賃相關的諮詢服務合同主要內容是指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委託,爲其提供一系列的財務諮詢和顧問服務。實踐中,對合同的性質爭議不是很多,此處亦不再進行贅述。

二、諮詢服務合同的效力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對合同無效的情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且沒有兜底表述。對於第五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

因此,融資租賃相關的諮詢服務合同的效力法院的態度往往很明確,一般認定爲有效。詩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某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渝xx民終25xx號),一審法院認定詩某公司與某江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諮詢服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三、服務提供方是否提供了服務及諮詢費支付的問題

實踐中,諮詢合同合同糾紛最多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服務提供方是否提供了服務及諮詢費支付的問題。《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委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詩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某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渝xx民終25xx號),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二審認爲,從合同的內容記載。“某江融資租賃公司爲詩某提供服務過程中”、“某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爲詩某提供了財務諮詢和顧問服務”、“雙方同意就某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爲詩某公司提供的諮詢服務,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諮詢服務費”從中可以得知,因爲某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經爲詩某公司提供了財務諮詢與顧問服務,詩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諮詢服務費。現在詩某公司否認某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爲其提供了諮詢服務,要求返還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諮詢服務費理由不正當,其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在某地安某某紗業有限公司訴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爲(20xx)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xx號)中,二審法院認爲:

首先,《租賃合同》與《諮詢服務合同》之間的關係。兩者是相互獨立的,但存在關聯,即如果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也有可能不會簽訂《諮詢服務合同》,但這並不能否認兩份合同的相互關聯性。

其次,《諮詢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安某某公司對於仲某公司利用強勢地位締約之事實無法舉證。最後,關於仲某公司在收取了安貝瑞公司支付的服務費後,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是否應當返還服務費的問題,這也是本案焦點之焦點。

二審法院認爲,從合同載明的內容看,合同約定:第一條甲方(仲某公司)依據乙方(安某某公司)需要提供專業性諮詢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業務諮詢等;第二條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服務費252,000元;

第三條甲方提供諮詢服務期間自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因各種原因導致的服務協議解除或失效,已收取的費用不再退還;第五條本合同獨立於雙方所籤其他合同,不因其他合同的失效、撤銷、變更或簽訂上的問題,而影響本合同的效力等,從中可知,《諮詢服務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安某某公司怠於行使合同權利,以致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獲得仲某公司的諮詢服務,系其自行處分合同權利的行爲。安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未得到支持。

四、諮詢服務合同中涉及到的商業賄賂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商局(現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爲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爲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爲。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爲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賬;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賬。

第八條規定:“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爲商業賄賂行爲。”由上述規定可見,商業賄賂行爲特指的是賬外、暗中的行爲,對於明示方式的回扣,如實入賬的,不構成商業賄賂行爲。

在融資租賃業務操作中,一般出租人和承租人會簽署諮詢服務合同,按照國稅總局的要求,依據營改增的有關規定,向承租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諮詢費用收取的有理有據,不構成相應的商業賄賂行爲。

五、對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諮詢服務費的操作建議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諮詢服務費是目前融資租賃公司重要的收入來源,諮詢服務費的收取如何做到合法、合規,避免相應的爭議,對於租賃公司來說非常有意義。

幾點建議,提供參考

1.簽署諮詢服務合同

這是最基礎的工作,俗話說,千年的黑字會說話,可見合同文本的重要性。

2.確定相應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

鑑於融資租賃公司主營業務不是諮詢服務,收取諮詢服務費的主要理由是提供了融資服務,融資租賃合同與諮詢服務合同關聯性特別強。因此,諮詢服務合同一定要列明服務的內容,內容的提供形式,可以是說面,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正式文本,還可以是電子郵件等等。此外,還要明確服務期限。

3.確定諮詢服務的支付時間、支付的條件

在實務操作中,一般融資租賃公司地位比較強勢,會在諮詢服務合同中約定諮詢服務費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條件。應當注意的是,只有付款時間及付款條件成就之時,承租人才有義務支付諮詢費。筆者建議諮詢服務合同體現如下內容:“甲方爲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 、“甲方爲乙方提供了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諮詢和顧問服務等”、“雙方同意就諮詢服務費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等等。

4.收到承租人發出的確認服務滿意的通知函

通知函主要的內容可表述爲,承租人確認出租人已經履行了諮詢服務合同項下的義務,所提供的的服務滿意,符合合同的要求。通知函文件也與上述諮詢服務費的支付條件也形成照應的關係。

以上四點,對於諮詢服務合同風險的把控可以做到遊刃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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