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复员

①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②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3年以上的。

——根据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解放军原四总部政联〔2012〕7号、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政联〔2011〕1号、原总政治部干部部2011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选择复原,退役一次性结算费用主要包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4项。

①复员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凡自愿复员、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②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军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原工资;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对复员到县( 市) 以下地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

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超过半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半年以内的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④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视病情轻重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均分为五等,标准分别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1963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975〕政联字7号、〔1993〕政干字第76号文件整理

战友们可以根据自己情况,算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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