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單方委託”的效力,目前其實有一定爭議。其中一種意見認爲單方申請委託鑑定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比如鑑定機構和申請方是否有利害關係、是否有相關鑑定資格、鑑定材料是否真實等,這些問題都會影響鑑定意見的公正性,因此單方委託出具的鑑定意見法院不應該採納認定;另一種意見認爲,只要當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有資質,鑑定結論正確,法院就應當認定。

天縱鑑定(SKYLABS)的意見比較傾向於後者,主要是因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另外根據原《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鑑定管理辦法》和現有的《上海市質量條例》、《上海市產品質量鑑定組織單位名錄管理辦法》中都定義了產品質量鑑定組織單位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以及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委託,組織開展產品質量鑑定的單位。

根據以上依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是在案件爭議中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權單方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鑑定的。但是單方委託的質量鑑定或司法鑑定結論是否可以被採納是有不確定性的,這種鑑定報告存在一個先天的缺陷就是提交鑑定報告作爲證據的一方很難向法庭準確地毫無置疑的說明該鑑定報告所有需要的樣本均取材於案件中的爭議樣本,這樣這個鑑定結論的證明力將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認爲對方質疑理由充分,其在訴訟當中更多的則是以重新鑑定來結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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