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問了這個問題:作爲自由職業者,最近服務的甲方公司給不出勞務費,只能用銀行承兌匯票付酬勞,這到底該不該接受?

個人可以收銀行承兌匯票嗎?這幾點必須要知道!

商票圈認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以往我們說起這條規定,強調的都是“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今天,咱們視線往前移,注意一下說的是“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個人顯然不包括在內。

對銀行業務有一些瞭解的朋友肯定也知道,銀行承兌匯票相關的業務都屬於對公業務,不對個人開放。

還有一種情況,當銀行承兌匯票作爲借款交付給個人,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有效呢?

個人可以收銀行承兌匯票嗎?這幾點必須要知道!

一種觀點認爲,出借銀行承兌匯票是出借款項的形式之一,只要是爲了合法的目的借款並確定了交付的事實,該民間借貸關係即成立並生效,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並按照約定或依法支付相應的利息。

另一種觀點認爲,該民間借貸關係無效。因爲,銀行承兌匯票不能由個人持有,將銀行承兌匯票交付個人的行爲,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規,應視爲無效。但如果銀行承兌匯票無法返還,本着保護合法利益的原則,個人應當賠償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損失。

最後一種情況,如果遇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個人的情況又該如何解決呢?

有兩種方法:

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

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

銀行承兌匯票有着較高的流動性和安全性,總被人形容成“和現金一樣”,但銀行承兌匯票畢竟不是現金,作爲個人,還是要注意不要介入銀行承兌匯票的流通過程。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