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健康衛生主管部門等具體制定辦法,同時規定了幾類特殊管理藥品不能在網上銷售,爲實踐探索留有空間。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資源稅法。

原標題:進口未批的境外藥品不再按假藥論處

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資源稅法。值得一提的是,通過後的藥品管理法第124條明確,“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藥品管理法

不再列爲假藥不等於降低處罰力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藥品管理法時隔18年後第一次全面修改。如何更好地滿足羣衆用藥需求,更快用上好藥,用得起好藥?針對社會關切的焦點問題,在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專題新聞發佈會上,國家藥監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進行了回應。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124條規定,對於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這次對假藥劣藥的範圍進行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爲假藥,是回應百姓關切。”劉沛表示,同時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從假藥裏面拿出來單獨規定,並不等於降低了處罰力度,而是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

“從境外進口藥品,必須要經過批准,這是本法的規定,這是一個原則。沒有經過批准的,即使是在國外已經合法上市的藥品,也不能進口。”劉沛說。

劉沛說,違反本法第124條規定,構成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品的,仍然按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進行處罰。這種行爲仍然是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爲,違反規定的仍要處罰,並在法律責任中對違反管理秩序作了專門規定。

藥品網絡銷售監管辦法正在起草

網絡銷售處方藥是公衆關注的焦點。有人認爲,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會放大藥品安全風險,帶來安全隱患。也有意見認爲,爲滿足羣衆的用藥需求,對網售處方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公共服務,不要一禁了之。

劉沛介紹,藥品管理法在修訂過程中,對網絡銷售處方藥的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採取了包容審慎的態度。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健康衛生主管部門等具體制定辦法,同時規定了幾類特殊管理藥品不能在網上銷售,爲實踐探索留有空間。

劉沛表示,按照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網絡銷售藥品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線上線下要一致”,對於網絡銷售的主體,必須首先是取得了許可證的實體企業,線下要有許可證,線上才能夠賣藥。網上銷售藥品,要遵守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關於零售經營的要求。

考慮到網絡銷售藥品的特殊性,對網絡銷售的處方藥規定了更嚴格的要求,比如藥品銷售網絡必須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能共享,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此外,配送也必須要符合藥品經營質量規範的要求。

劉沛透露,關於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的相關辦法,正在起草過程中。下一步,將以貫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爲契機,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廣泛聽取意見,努力規範和引導藥品網絡銷售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公衆的用藥權益。

土地管理法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進入市場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出席記者會時表示,在土地徵收方面,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因爲原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地,但是什麼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我們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徵收成爲獲得土地的唯一途徑。”她說,這次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魏莉華介紹,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我們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她補充說,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在宅基地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魏莉華介紹說,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

資源稅法

強化節水意識試點徵收水資源稅

資源稅法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爲稅司司長卜祥來看來,資源稅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舉措,是綠色稅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財政部稅政司巡視員徐國喬介紹,與現行的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統一了稅目。對稅目進行統一規範,將目前所有應稅資源產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稅目達164個,涵蓋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二是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限。資源稅法繼續採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明確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是規範了減免稅政策。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資源稅法明確將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對此,徐國喬表示,“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爲了強化納稅人節水意識,抑制地下水超採,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提高用水效率。對個人來說,負擔是沒有增加的。”爲了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於法有據,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他表示,下一步,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水資源狀況、取用水的類型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完善水資源稅制度,並且依照稅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並提出修改建議。

本版文/本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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