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深入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精神,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示範典型,結合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農場是以農戶家庭爲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爲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並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主體申報、專家評審、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並實行擇優汰劣機制,動態管理。

▲省農業廳負責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

條件要求

(一)主體合法

經營者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農村居民(含農村社區居民)、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

(二)設施完善

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農田基礎設施和附屬生產配套設施;

具有必要的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具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

(三)人員穩定

農場主長期、穩定、直接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

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常年僱工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

(四)規模適度

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於5年(以流轉合同爲準),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要達到以下規模:

▲從事種植業的,以糧食、水果、茶葉種植爲主和林下經濟生產經營的面積達到100畝以上;

▲以蔬菜、花卉種植爲主的面積達到50畝以上;設施農業生產的面積達到30畝以上。

▲從事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羊年出欄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蛋禽年存欄1萬羽以上,肉禽年出欄3萬羽以上;

▲水產養殖50畝以上。

▲從事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養殖或種養結合的,經營規模下限是當地市縣農業部門認可的規模經營標準。

▲家庭農場經營面積一般不超過300畝。

(五)管理規範

能按技術規程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有詳細的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

能實現農場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對接。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或者使用。

產品銷售渠道穩定,基本實現訂單生產。有較完整的財務覈算管理和財務收支記錄。

(六)效益明顯

土地產出率高出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30%以上。農業淨收入佔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農場從業人員人均純收入相當於或高於本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對周邊農戶有明顯帶動作用。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資源化利用,呈現出環境友好型和可持續性。

評選認定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原則上每年評選認定一次,並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願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向當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

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覈查,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向省農業廳推薦。

(三)評選認定

由省農業廳組織評選認定。

(四)發文公佈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評審結果在省農業信息網公示不少於5天后無異議,由省農業廳授予“省示範家庭農場”稱號,並向社會公告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名錄。

如公示有異議,由省農業廳調查覈實並作出處理。

申報省級示範家庭農場需提交以下材料:

(二)家庭農場基本情況簡介,包括農場經營者專業技能,農場的具體地點,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裝備設施,生產經營品種、技術,經營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設,加工、銷售等情況,未來發展計劃等。

(三)農業部門認定爲家庭農場(或示範家庭農場)的佐證材料(已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同時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佐證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轉合同複印件。

(六)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複印件和身份證複印件;從業人員參加農業等部門組織的培訓等佐證材料。

(七)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八)家庭農場相關制度和最近半年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材料。

(九)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學校等產銷對接佐證材料。

(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或使用的證明材料(複印件);或獲得各類榮譽證明材料(複印件)。

(十一)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須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畜禽養殖場備案表》,從事水產養殖的家庭農場須提供有效的《水域灘塗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養殖水域、灘塗)或可證明其水域、灘塗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和規範合同等(複印件)。

(十二)其他佐證材料。

監督管理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依據認定條件要求,對已認定的省級示範家庭農場進行一次監測。

監測時由家庭農場向所在縣(市、區)農業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和監測表;縣農業部門覈查無誤後,報市農業部門;市農業部門審覈並提出監測合格或不合格建議意見,報省農業廳。

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

(一)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

(二)家庭農場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明顯下降,不具備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條件的;

(三)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四)流轉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沒有續簽流轉合同(協議)或租賃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條件的。

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並在3年內不得參與申報省級示範家庭農場:

(一)發生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違法行爲的;

(二)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爲的。

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大對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扶持力度,符合條件的省級示範家庭農場依法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溫馨提示:

由於各省情況不同,如需申報請參照本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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