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後回購制度再度迎來調整

  股份回購制度歷經多年醞釀後再度迎來調整。歷經多年醞釀後,今年9月初證監會公示其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建議,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是繼2005年回購制度調整後的又一次變革。

  本次調整雖仍未能實現“原則允許,例外禁止”,但擴大了回購範圍、簡便回購機制、放寬回購條件。本次回購制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增加回購情形:包括用於員工持股計劃、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三種類型;2)簡化流程:新增的回購情形及股權激勵可由董事會決議,省略股東大會決議環節;3)條件放寬:新增的回購情形及股權激勵形式下的回購上限由之前的5%提升至10%,延長持有期至三年(原規定一年內轉讓)。

  新規刪除了“回購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後利潤支出”一項,不排除後續交易所或對回購資金來源、交易方式等做進一步的細項規定。回購制度調整有利於平抑股價非理性波動、調節公司資本結構、便利員工持股/股權激勵,但也可能帶來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制度建設、監管的多方配合。

  回購制度調整當前有利於穩定市場

  回購規模有望進一步提升。2005年規則調整後A股市場的回購規模穩步提升,尤其是今年回購金額已經達到254億元,超過去年全年(194億元),也高於同期的香港中資股回購規模(47億元)。但與美國等市場相比,股份回購力度還顯著偏小。美股按照標普500指數成分統計,今年上半年回購金額已經達到了3500億美元,佔標普500市值的3.3%。遠高於A股當前的水平(上半年回購規模佔自由流通市值的0.066%,考慮增持佔比爲0.8%),回購也是美股持續上行的重要力量之一。本次修改股份回購相關規定之後,A股公司股份回購將更加靈活。

  行業和板塊方面,A股此前回購以非金融企業中的民企、新經濟爲主,回購原因主要爲股權激勵。由於此前可回購類型有限,主要以股權激勵爲主(根據樣本不完全統計股權激勵可能佔回購類型的80%以上),回購企業多爲民企和新經濟行業中現金流相對充裕的公司(2018年非金融企業佔全部回購金額的98%,民企佔全部回購的82%,新經濟爲68%),尤其是商貿零售、家電、食品飲料、醫藥、傳媒互聯網、電子等。本次回購增加了員工持股、市值管理、可轉換債券等回購類型,結合當前的國企改革進展及市場環境,預計未來國企回購佔比有望提升。長期來看,如果金融體系改革開放力度加大,其回購佔比也有較大的提升空間(2017年美國金融業的回購佔比爲23%)。

  在估值比較極端的情況下,股份回購企業數量增加可以成爲穩定市場的力量之一。在本次回購新規調整後僅四個交易日,已經有近百家公司發佈與回購相關的公告,其中披露回購計劃的中國平安擬回購不超過公司總股本10%的股份,按當前收盤價計算回購上限超千億元,是今年全部A股已回購規模的4倍左右。回購制度放寬結合當前市場估值已經較爲極端、部分優質企業股價存在明顯低估、投資者情緒普遍悲觀、階段性利空(如近期的三季報業績,個別市場、行業事件等)易被不成比例放大的市場環境,預計短期仍將有更多上市公司公告回購計劃。建議關注前期股價跌幅較大、估值尤其是市淨率較低、現金流較好、在手現金充裕的優質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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