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B2C,指的是人員共享方、人員使用方分別與員工建立什麼法律關係。視與共享方合作方式的不同以及對員工“使用”方式的不同:可能成立標準化的勞動關係,可能成立勞務關係,可能成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可能成立個人承包經營合作關係,也可能成立新業態用工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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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浩徵

來源:(ID:whz531david)

新冠疫情開始以來,有的行業遭遇寒冬,陷入人力成本危機,有的行業卻呈爆發式增長,“疫”外出現“用工荒”。

2月初,“共享員工”一詞成爲熱議焦點火爆全網,重壓之下很多人似發現新大陸般被點燃。盒馬宣佈聯手雲海餚、青年餐廳開啓“共享員工”模式,鼓勵賦閒待業的餐飲行業員工增援訂單激增的新零售生活消費崗位。

沃爾瑪、西貝、京東、蘇寧、聯想、羅森、美團買菜、生鮮傳奇等相繼跟進,“共享員工”模式從商超與餐飲業發展到物流和製造業。

人力資源公司們則紛紛借勢推出自己的“共享員工”產品,並將其稱之爲“靈活用工”中的一種創新模式。主板上市的幾家主打“靈活用工”業務的公司,股價亦紛紛大幅上漲。

01

“共享員工” 的風,會吹多久?

這次“共享員工”的興起,讓我想起了很多年前給蒙牛乳業集團做諮詢時,蒙牛人力資源部提出的季節性員工共享的想法:冰激凌生產、銷售旺季時需要招用大量人員,而進入冰激凌業務淡季時,這部分人員又變得冗餘,是不是可以合法地把他們再共享給正好進入業務旺季的其他企業?

當時我們認爲,在法律關係、結算、財稅等方面可以合規處理,實施的主要難題在於供需對接、技能匹配及員工的接受意願。沒想到此次新冠疫情,做成了有這般社會影響力、“叫好又叫座”的“共享員工”。

那麼,問題來了:這種“共享員工”,是不是會逐漸成爲用工的新“常態”,成爲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新風口,抑或僅是曇花一現?

一種觀點認爲,“共享員工”只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性、臨時性做法;另一觀點認爲,“共享員工”將是可持續的新業態,代表了未來的“靈活用工”。

我們注意到,此輪熱潮中的“共享員工”,特指員工在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經過公司的協調與安排,去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兩家公司之間,一方員工閒置、人力成本壓力巨大,另一方則人手緊缺,雙方一拍即合自然沒有問題。

但是,疫情結束,社會經濟恢復常態後,大多數公司,面對的挑戰到底是員工閒置,還是人手緊缺?如果是員工閒置,會選擇減員、裁員還是將其共享出去?此外,員工是否真的願意被共享?共享出去的員工,還願不願意再回來?

中國人口紅利期已過,適齡勞動力緊缺,人才成爲企業最大的資本。若非特殊時期,我相信,不會有老闆願意把自己最重要的資本與其他公司共享。

除了人力資源流失的風險,“共享員工”還面臨企業文化被稀釋、員工安全、技能匹配、服務標準保證、商業安全、信息安全等諸多重要問題。隨着疫情的逐漸平息,當下出現的復工“搶人”大戰正是明證。

有人說,越來越多有一技之長的人,開始脫離傳統的全職僱傭體制,以個人品牌爲企業提供服務。這些人才從固定的崗位中解放出來,轉而服務多家企業,賺取更高收入的同時,也獲得了更多可支配的自由時間。

Freelancer(自由職業者)是全球趨勢,中國也概莫能外。我們認爲,自由職業者是另一個概念,跟當前背景下基於組織之間合作的“共享員工”完全不同。個人的碎片化時間價值化,重點其實不在僱主的協調與安排,而在個人的自我主張。想做自由職業者的人,絕對不是被老闆“共享”出去的。

所以我認爲,“共享員工”在業務淡旺季分明的行業之間、在同一家公司控制的不同關聯公司之間,會繼續存在,但很難成爲用工新常態。而人力資源公司在這類“共享員工”的服務中,能做的主要還是基礎的薪酬財稅結算服務。當然,如果人力公司手頭有充足的人員可以調配,那又回到了人力外包服務的範疇。

目前的“共享員工”,是一場狂歡,風口之下尚未形成風力。

02

“共享員工”的N種法律關係魔法

“‘共享員工’背後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怎麼確保合規?財務、社保、薪資、個稅、工傷、合同等,應該如何處理?”以上這些是我們這段時間接待的諮詢中僅次於“如何合規減薪降薪緩發薪資”的高頻問題。

我們觀察到,在目前流行的“共享員工”的操作中,大量使用“臨時工、兼職、靈活用工”等概念,實際上,這些概念統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

以“兼職”爲例,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它有可能是勞動關係,有可能是非全日制關係,也有可能是勞務合作;以“靈活用工”爲例,它有可能是業務外包,有可能是新業態用工,甚至也有可能就是勞務派遣。

“共享員工”至少涉及三方:人員共享方、人員使用方以及員工方。“共享員工”操作的風控要點,首先就是要釐清這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三方總體上是一個B2B2C的關係,當中涉及兩大類:B2B與B2C。B2B,指的是人員共享方與人員使用方之間建立什麼法律關係;B2C,指的是人員共享方、人員使用方分別與員工建立什麼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合規建立的前提下,才能正確處理好結算與風控等要塞問題。

共享方與使用方之間,可以建立兩類合作方式:人員借用合作關係、業務外包合作關係。業務外包合作涉及共享方的經營範圍、業務外包意願、管理精力等複雜情況,因此,目前的“共享員工”使用前者的居多。

人員借用合作關係中,雙方協議的重點涉及薪資社保福利結算、支付方式、用工中產生的類工傷風險分擔、稅務處理、“共享”結束後的人員退回等。共享方與員工之間,是勞動關係;

在員工被“共享”的特殊時期,雙方勞動關係中的核心內容,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福利、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會發生什麼樣的一些變化,包括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等,需要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一一明確。

使用方與員工方之間,法律關係可謂錯綜複雜。視與共享方合作方式的不同以及對員工“使用”方式的不同:可能成立標準化的勞動關係,可能成立勞務關係,可能成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可能成立個人承包經營合作關係,也可能成立新業態用工等關係。

B2C的具體模式方面,示範如下:

模式一:員工共享期間,與共享方的勞動關係中止(非終止),與使用方建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

模式二:參考最高院司法解釋四的規定,原勞動關係與新勞動關係共存,通過三方協議以及社保繳納備案等方式,解決潛在的社保與待遇理賠等問題;

模式三:共享方與員工保留勞動關係,使用方與員工同時建立勞務關係,這種模式需要考慮勞務報酬的個稅預扣預繳等問題。

更復雜的情況是,“共享員工”中再導入第三方的勞務派遣、外包等服務,變成了四方甚至五方的合作關係。篇幅所限,此處不做具體分析。

03

後靈活用工:打造自驅型敏智組織

通過用工模式創新來降低人力成本,是企業自救的明智之舉,“共享員工”實際上正是危機之下的一場跨行業互助合作行動。除了“共享員工”外,包括非全日制用工、新業態用工、衆包用工、內部承包、彈性工作制等方案,都可以研究並實踐起來。

這場危機,只用了兩個月不到的時間,打垮了很多公司,包括一些行業的頭部企業,也包括融資好幾輪賬上還躺着數億資金的獨角獸企業。這場危機,讓我們看到了中國絕大多數公司的脆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是時候需要反思了!每年毫無懸念的固定比例加薪、年終十三薪,大部分企業、大多數員工,都毫無危機感地過了很多年。20世紀發展起來的那套複雜繁瑣的組織結構、那套以管控爲核心的僱傭體系,在新冠疫情下,趨將加速解體。

遠程辦公、又輕又快的組織、全員合夥、協同一體化、使命願景價值觀……這些日常被管理者放在第四象限的事,該重新審視並排上日程。

不破不立,這場危機,正是我們進行業務轉型,推動組織變革、推動用工創新、推動組織能力建設、打造堅固企業文化的好機會。危機時期,是危,也是機。非常時期,恰恰正是推動組織變革、組織進化的最佳時機。

企業亟需一場“組織重啓”。危時,企業不能貓着過冬,坐等春暖花開。機遇永遠不會不請自來。大變革,才能謀得大發展。寒冬過後,抵抗力強的才能存活下來。

以滿足員工訴求爲基石,從組織、激勵、用工、結算、文化等方面全面進行企業重建,打造一個敏捷而又睿智、戰鬥力強大的組織,幫助我們去面對企業全生命週期中的一個又一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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