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土地徵收範圍確定後,哪些活動被禁止?

當土地徵收範圍確定以後,有一些與徵地相關的活動是法律法規所不允許進行的。我們以北京市的規定爲例,根據北京市政府出臺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徵收範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徵收範圍內進行活動: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3.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准由外省市投告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5.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6房屋、土地租賃

7.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禁止搶栽、搶種、搶建: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的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上述規定將搶栽、搶種以及搶建行爲和正常的使用土地的行爲在時間上進行了區分,國土資源部門擬將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爲時間點,在此之後在擬徵地上的栽種行爲視爲搶栽、搶種和搶建的行爲,不予補償。因此,在徵收公告已經發布後,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不能夠在被徵收的土地上搶栽、搶種,村民賈某的搶栽行爲,屬於違法行爲,搶栽的樹苗依法將得不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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