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江西省上饒市印發《市中心城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及回購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共二十條,主要明確了適用範圍,取得完成產權和上市交易的條件、受理部門、辦理程序、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方式以及政府回購情形等內容。

《實施細則》適用於2007年以來市中心城區(含信州區、廣豐區、廣信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市、區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開發建設單位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及回購的管理。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以買賣合同簽訂之日爲準),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有限產權);(二)已繳清購房款或已按貸款合同繳清按揭貸款本息;(三)已繳清土地收益等價款等有關稅費;(四)所有權人和共同所有權人已簽署書面同意意見;(五)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根據《實施細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應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爲:土地收益等價款=(申請時的評估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單價)×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35%。

申請時的評估市場價格由市、區發改部門應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經政府確定後每年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佈。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應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由稅務部門收繳。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成產權或上市交易後,原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得再申請租賃、購買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在政府回購方面,市、區人民政府對下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回購:(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自願申請回購的;(二)經覈查,購房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違規使用經濟適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願以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方式退出的;(三)連續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計算。折舊率按每年2%確定,物價水平參照當地當年的物價指數確定。購房人原已繳付的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安裝費用,按實際繳付額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爲: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1-交付時至回購時的年數×2%+購買時年度至回購前一年度的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漲幅)+已繳付的原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安裝費用。

上饒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由於歷史遺留原因,市本級、信州區經濟適用住房2021年才啓動有限產權辦證程序,截至目前,仍不能滿足《上饒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廳發〔2014〕3號)(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中“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頒發之日起滿5年”的上市交易條件。本着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解決好羣衆急難愁盼問題,並根據機構改革後各職能部門名稱、職責發生的調整和變化,起草修訂了《實施細則》。

此次,一是修改了上市交易需滿足的條件。《實施細則》第四條“將《原實施細則》上市交易需滿足“自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頒發之日起滿5年”修改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以買賣合同簽訂之日爲準)”,解決了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上市交易的迫切需求。

二是修改了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收繳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5號)文件要求,《實施細則》第十條將《原實施細則》規定的“當地財政部門負責土地收益等價款收繳的管理工作”修改爲“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應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由稅務部門收繳”。

三是細化了辦理程序。《實施細則》第八條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的辦理程序進行了細化。辦理程序分爲提出申請、受理審覈、准予批覆、登記4個階段,同時對每個階段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辦理時限都做出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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