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本部門本單位給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在網絡媒體上給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調查結論,採取適當方式爲幹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

原標題:廣西印發誣告陷害處理規定,九種情形從重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爲建立健全機制,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爲,積極爲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紀委印發了《關於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爲 積極爲幹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

《辦法》分22條內容,明確了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爲的範圍。其中,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干擾換屆選舉、巡視巡察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明知已有明確調查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重複多頭檢舉控告,誣告陷害他人;策劃、指使或者僱傭他人進行誣告陷害;在組織調查期間,串供或者僞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嚴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擾亂他人工作生活;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等九種情形被認定爲從重或加重處理情節。

同時,爲充分保障公民檢舉控告的權利,《辦法》規定,舉報人確因對事實瞭解不全面而發生錯告誤告、檢舉失實的,不作爲誣告陷害處理。同時明確,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認定爲誣告的,須經設區市及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辦法》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涉嫌誣告陷害問題線索且具備可查性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受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查處。採取向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涉及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時向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通報反饋;在本部門本單位給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在網絡媒體上給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調查結論,採取適當方式爲幹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

因教育、管理不力,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行爲,幹部羣衆反映強烈,造成重大影響;對認定爲誣告陷害行爲查處工作落實不力,或者對相關案件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在組織調查覈實前或者調查期間向參與誣告陷害相關人員通風報信,阻撓、干擾相關問題調查處理,不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拒不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澄清正名建議和上級處理意見,不爲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澄清正名或者變通執行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

“誣告陷害不僅是歪風邪氣,更觸碰了紀法底線。”自治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宣示着全區在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同時,持續釋放“讓誣告者付出代價”的信號,進一步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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