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深化推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整治工作,強化教育引導和警示震懾,福建省紀委監委日前通報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3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

泉州灣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等單位在制止違法圍堰過程中履職不力等問題

單位:泉州灣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等單位

問題:2016年10月,晉江市陳埭鎮洋埭村村委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泉州灣河口溼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400畝溼地承包給他人用於水產養殖。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承包人在溼地範圍內擅自挖灘塗圍堰2130米,致使溼地遭受破壞。

泉州灣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作爲主管部門,未有效履行職責,僅將問題轉交給晉江市有關部門處理,對後續工作沒有及時跟蹤督促;晉江市農業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溼地所在地陳埭鎮鎮政府,履職不力、作風拖延,未有效制止違法圍堰行爲。

處理:2018年8月,泉州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副站長紀劍鋒(時任泉州灣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副主任、主持工作,2018年1月調離)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泉州灣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副主任(主持工作)李意敏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泉州市林業局黨組副書記、調研員李麗玲(分管泉州灣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同時,晉江市市政府、陳埭鎮鎮政府以及晉江市農業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單位的6名有關人員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警告處分、誡勉談話

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等部門執行低保等政策不力問題

單位: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等部門

問題:2011年社會保障卡項目建設工作啓動以來,區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局相互推諉、等待觀望,歷時七年仍未完成,導致全區新農合參保人員就醫門診特殊病種等無法實現直接結算。此外,區社會事業局還存在公墓建設進展緩慢、民生資金延壓滯留等問題。

處理:2018年5月,區社會事業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楊奮,社會保障處處長林敏,醫保處副處長(主持工作)遊昌義分別被誡勉談話;2018年7月,區社會事業局局長瞿小華受到行政警告處分,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高文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區財政金融局黨組被通報批評。

福州福清市宏路街道辦公用房面積超標虛假整改問題

單位:福州福清市宏路街道

問題:2017年9月,福州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發現,宏路街道辦公用房面積超標,責令其整改。2018年1月,福州市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檢查小組在暗訪中發現,宏路街道弄虛作假、整改不到位,僅將原來位於三、四層配備休息室的領導辦公室更名爲接待室,但仍由班子成員實際使用,並在二層另外配備2人一間符合標準的辦公室以備上級檢查。

處理:2018年7月,宏路街道黨工委組織委員張暉(分管辦公用房整改工作)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工委書記陳乃輝、紀工委書記李昕分別被誡勉談話。

福清公開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10月31日下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德發、林風等37人和被告單位福清永利礦業有限公司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濫伐林木等14項罪名一案。

●主犯林風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主犯林德發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3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個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單位福清永利礦業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9年以來,被告人林德發、林風陸續網羅福清市北林村刑釋解教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德發、林風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放火、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毀壞財物、濫伐林木、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行賄等多種犯罪行爲,非法攫取財富。

該組織同時還向政治領域滲透,把持基層羣衆自治組織,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爲其在礦業開採、林木採伐等方面獲得便利,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該案案情複雜,涉及被告人人數衆多。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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