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消息】3月7日下午,在第110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來臨之際,海安市人民法院召開了一場別開生面的線上新聞發佈會。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發佈會首次採用視頻連線的方式,由海安法院運用網絡平臺聯繫多家新聞媒體組織召開,發佈了題爲《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後》的婚姻家事白皮書。

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許金海,高新區法庭庭長丁培培,法官助理丁冀、吳瑾出席會議,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審管辦副主任儲慧文主持,中國網、搜狐網、國際商報、南通日報、南通電視臺、海安日報、海安電視臺等多家新聞媒體應邀參加。

白皮書主要展示了2017年至2019年該院婚姻家事糾紛司法大數據,以數據爲支撐,分析海安市婚姻家事糾紛的概況、特徵、成因、發案比例等情況。同時以附錄形式介紹了海安法院家事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剖析相關案例,回應了廣大婦女朋友對於夫妻關係處理、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問題,在這個特殊的日子爲她們獻上一份司法紅利。

記者問答

在發佈會的記者問答環節中,許金海、丁培培、丁冀就媒體朋友的問題作出解答。

Q:

家事案件近年來有什麼新的特徵?

A:

離婚案件中老年人的離婚率有所上升,老年人價值觀和婚姻觀念的改變是導致該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

婚齡2年至5年的夫妻離婚率較高。“七年之癢”成爲過去,更多結婚不久的年輕人婚姻亮起紅燈。大數據顯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爲90後的佔比已達25%。

當事人的心理健康問題突出。在家事案件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被發現患有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當事人心理健康狀況的不佳不僅誘發或激化了家庭矛盾,也給法院家事審判工作造成了影響。

Q:

針對不同年齡段的離婚羣體,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何處理?

A:

不同年齡段的羣體,有着不同的社會閱歷,當然訴求也不大相同,我們受理不同年齡段的離婚案件,都會做區別化審判方案。

例如90後羣體,普遍婚姻時間不長,離婚原因多爲相處時間短,閃婚,瞭解不夠、性格不合,同時90後羣體共同儲蓄、理財意識不強,離婚時對財產分割訴求較少。對此,我們往往從個人未來發展出發,輔以家庭教育,由婚姻雙方冷靜決定婚姻走向。

對於中年人羣,多涉及子女教育、財產分割,感情矛盾日積月累,親情難放手、財產難割捨,我們往往從家庭穩定出發,結合各自對婚姻的態度,區分死亡婚姻和危機婚姻。對於死亡婚姻,我們往往先做鈍化矛盾工作,繼而做好風險評估,確保不會衍生惡性社會事件,再對婚姻關係進行實體處理。對於危機婚姻,以勸導爲主。

對於老年家庭,當事人對於婚姻關係的處理比共同財產的處理更爲迫切。對此,我們以調解爲主,同時要求子女共同參與,在充分聽取老年人對婚姻的想法和意見,同時充分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質量的情況下,對婚姻關係進行處理。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我們每一位審判人員都會在個案中抽絲剝繭,對每一起離婚案件都要有一個審理方案,讓每一位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和關懷。

Q:

高離婚率,對於社會的穩定、和諧有無影響?

A:

社會是由一個一個的家庭組成,家庭的和諧穩定,關乎社會的和諧穩定。離婚,必然是家庭不和諧,成員關係不穩定所致,而離婚,又是化解夫妻不和諧、不穩定的渠道之一。從現有的離婚案例來看,離婚前或離婚案件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往往劍拔弩張,偶爾有肢體衝突,經過社區、婦聯、法院等社會多方面的調解,原有矛盾往往能夠逐步化解,離婚後各自迴歸各自的生活。婚姻家庭不可迴避兩個概念,一個是家庭穩定,還有一個是婚姻自由,兩個概念相輔相成,而非互相矛盾,時代進步的同時,很多思想理念尚未更新,希望社會對離婚以及離婚羣體,多一點包容、多一點理解。

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年人應理性對待婚姻,莫把離婚掛嘴上

1案情

丁某(男)和翟某(女)系一對85後夫妻。2013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婚後雙方與丁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及翟某與丁某父母之間的矛盾多次發生激烈衝突。2015年,丁某曾起訴離婚,經調解維持婚姻關係。2019年,丁某以雙方關係未有緩和、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爲由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雙方雖然均能對婚姻現狀做出反思,但丁某始終堅持離婚訴求。

2裁判結果

海安法院審理認爲,丁某、翟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並自願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婚後已生育一子,共同撫育並致力於家庭建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雖然近年來因家庭瑣事及丁某與翟某父母之間的矛盾致雙方情緒失控,但雙方並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故對丁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典型意義

當前離婚訴訟當事人越來越年輕化,一方面心氣重、遇事衝動、固執己見是時下很多年輕人的“通病”,另一方面父母摻合致使矛盾升級則越來越常見。很多當事人本身並不存在原則性的矛盾,卻輕而易舉的走上了離婚道路。法院判決離婚,要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依據,對於此類“危機婚姻”不會輕易作出離婚判決。提醒廣大青年夫妻:結婚不是心血來潮,而是一種人生選擇,要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案例二:同居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1案情

王某(男)與李某(女)相識並同居後於2015年7月生一子小王,兩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孩子出生後不久被診斷爲患有急性瀰漫性腹膜炎等先天疾病。此後,小王一直隨王某生活。后王某認爲李某未盡撫育責任,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王由其撫養,李某每月給付生活費600元至小王獨立生活時止,教育費和醫療費憑票各承擔一半。

2裁判結果

海安法院審理認爲,王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小王與王某一起生活,李某應承擔撫育費的一半義務。結合本地生活水平、李某現在的經濟狀況及非婚生子的實際需要,判決小王隨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給付生活費550元,同時承擔非婚生子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3典型意義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本案中,小王雖爲非婚生子,但應當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況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作爲母親的李某理應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從保護非婚生子權益的原則出發,綜合考量本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實際需要和李某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給小王未來的健康成長增添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婚內隱瞞對方轉移財產不可取

1案情

1992年,石某(女)與劉某(男)登記結婚。劉某在與石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陸某(女)交往,並於2015年爲陸某購買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0萬元。此後3年間,劉某陸續向陸某房貸卡中匯款。陸某合計爲該房花去22萬餘元。石某發現後,將陸某訴至法院並追加劉某爲第三人,要求確認劉某贈與陸某22萬餘元的行爲無效,同時要求陸某返還贈與款項。

2裁判結果

經海安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陸某一次性返還石某6萬元,於2019年4月19日前履行完畢。若陸某不按期足額履行,則石某有權按222380元爲標的額扣減達成協議後陸某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請執行。

3典型意義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夫妻雙方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有特別約定外,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爲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外情基礎上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爲應當屬於無效民事行爲,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所有權人。(供稿:吳瑾 韓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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