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警到死囚,再由死囚到民警,這就是昆明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匪夷所思的一段生死經歷,至今,回憶起他仍心驚膽顫!

案情回顧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圓通北路40號,警方發現了一輛被丟棄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麪包車,車內有一男一女兩具屍體,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現場勘查後證實,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轄的路南縣(現爲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曉湘,兩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離開槍打死。

警方認定,殺人的兇器便是王俊波隨身佩帶的“七七”式手槍。槍支去向不明。

冤起

1998年4月22日14時許,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尋找失蹤的妻子王曉湘,卻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時,他才知道妻子王曉湘被殺害,而自己成了殺人嫌疑犯。

在專案組,杜培武經歷了連續10天10夜的審訊,審訊的主要手段是疲勞戰:不準睡覺。

審訊一無所獲。5月2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單位戒毒所,由專人看管起來。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測謊。他坦然坐在那裏,看着他們把一條條導線連接在他的身體各處。

提問:“你殺人了嗎?”

“沒有!”

結論卻是“說謊”。

一男一女對杜培武不厭其煩地測了一整天,最後的綜合結論是杜培武在說謊———換句話說,杜培武將被當作殺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

案件的審理由此轉入殘酷的第二階段。

從測謊的當天晚上開始,辦案人員給杜培武戴上了腳鐐,喝令他交待殺害“二王”的犯罪過程。他們用手銬將杜的雙手呈“大”字形懸空吊在鐵門上,吊一段時間後,在腳下塞進一個凳子,以換取杜的“老實交待”。杜不斷地聲稱冤枉,這又被認爲是“負隅頑抗”,審訊人員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讓杜突然懸空,如此反覆……

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審訊人員又用高壓電警棍逐一電擊他的腳趾和手指。

那些審訊人員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們在用刑的時候,冷冷地對杜培武說:“對不起了!”

這一幕並非發生在某個祕密場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裏上演,杜培武早已變了調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慘叫聲,使得許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慄,他們中的有些人後來挺身而出,作爲指控秦伯聯等人刑訊逼供的證人。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頭顱,他開始“供述殺人的罪行”。

“爲了不捱打,我不僅要按照審訊者的要求說,而且儘可能地揣摩他們的意圖。”杜培武說。

編好了“殺人現場”,“殺人槍支”的下落卻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個地方,刑警們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來一頓毒打。杜培武絞盡腦汁想了一招————“槍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裏去了……”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專案組的其中一個小頭目警告說:“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從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沒有睡過覺,“跪在地上回答問題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這個時候我才能緩一緩,補充一下體力。”

其間,杜培武於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認爲,從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屬於非法拘禁。

這個時候,身爲警察的杜培武已經不像樣子了:目光呆滯,步履蹣跚,兩個手腕和雙腳踝均被手銬、腳鐐吊爛、化膿,手背烏黑,腫得像戴着拳擊手套似的。

幾天後,杜培武慢慢緩了過來,他寫好了《刑訊逼供控告書》,交給駐所檢察官範顯忠,這位檢察官當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幹部的面,爲杜拍下4張傷情照片。這4張照片以後起了很大的作用。

一審

11名刑偵技術人員出庭作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律師爲杜培武作了無罪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杜培武的殺人動機是:“因懷疑其妻王曉湘與王俊波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而對二人懷恨在心。”

令人關注的是,公訴方同時提供了偵查機關利用“高科技”手段獲得的證據:包括警犬氣味鑑別、泥土化學成分分析、“拉曼測試”(射擊火藥殘留物測試)等。稱其檢測物來源爲昌河面包車離合器踏板、油門踏板、剎車踏板上的泥土,與杜培武所穿鞋襪的氣味相一致;與其襯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跡、衣袋內一張100元人民幣上的泥土痕跡等爲同一類泥土;在其所穿襯衣右袖口處檢出軍用槍支射擊後附着的火藥殘留物。

據此,偵查和公訴機關認定杜曾駕駛過這輛微型麪包車並且開過槍。

或許是要藉以展示超強的刑偵技術力量,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師級的刑偵技術人員出庭作證。

但是,兩位辯護律師卻發現了破綻————在警方的《現場勘查筆錄》上,僅僅記載了離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跡遺留的泥土,並沒包括“剎車踏板”和“油門踏板”。那麼,這兩處的泥土從哪裏來的呢?

杜培武當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見的傷情,並強烈要求公訴人出示駐所檢察官拍攝的照片,以證明刑訊逼供事實的存在。但公訴人說,當時沒有拍過照片。

面對眼前的窘境,審判長宣佈休庭。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開庭。

經過一個月的準備,公訴機關弄來了一份《補充現場勘驗筆錄》,“補足”了原來沒有的“剎車踏板”和“油門踏板”的泥土記錄。

辯護人對此嗤之以鼻,認爲這種嚴重違反程序、恣意“創造證據”的行爲,恰恰說明本案根本就沒有證據!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訴人出示照片,這一次,公訴人說,照片找不到了。

見此情景,杜培武轉而對審判長說:“我還有他們刑訊逼供的證據!”只見他解開風衣,從褲子裏扯出了一套血跡斑斑的衣服,“這是我當時穿在身上被他們打爛的衣服!”審判長讓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糾纏這些問題了。”

在強烈的求生慾望驅使下,杜培武不顧一切地高聲申辯:“我沒有殺人!我受到了嚴刑逼供!……”

審判長火了:“你說沒有殺人,你拿出證據來!”

“死亡倒計時”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腎臟賣掉,把錢留給睿睿,……本來,我想把眼角膜也賣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陰間我要睜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特別是看到那些製造冤案的人遭到報應,受到懲罰。我始終堅信,是冤案總會查清的,只要天地還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後天地也會還我一個公道。”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月1日,審判長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時說:“你現在把槍交出來,我改判你死緩。”

杜培武接過判決書,淚水模糊了雙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會變成這樣。在無邊的絕望之中,杜培武彷彿聽到了“死亡倒計時”的鐘聲。他開始不停地寫遺書,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慘經歷。

他說,死亡的陰影緊緊地抓住他。極度的恐懼使他經常從惡夢中突然驚醒。只要一聽到鐵門的響聲,他就會渾身發抖,以爲要送他去刑場……

1999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有可採納之處”爲由,終審改判杜培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杜培武隨後被投入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我一個無辜的家庭,一半毀在罪犯的手裏,一半毀在司法腐敗的手裏。蒙冤之後,卻要把洗脫罪名的希望寄託在真兇的身上,這是多麼的可悲!”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機關破獲以鐵路警察楊天勇爲首的特大殺人團伙案(楊等7人已被處決)。當楊天勇的保險櫃被打開後,此前辦理杜培武案件的有關人員頓時驚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槍,赫然躺在保險櫃裏!

據楊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時,他與滕典東、楊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駕車來到昆明市郊區的海埂,見一輛昌河牌微型麪包車停在那裏,便自稱緝毒警察上前敲門,車內的王曉湘說:“我們也是公安局的。”楊天勇用一隻“五四”手槍指着,要銬他們,王曉湘不讓,要打電話給局長。楊明才一把奪過手機,將王曉湘、王俊波銬在車上,楊天勇搶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槍,用該槍將“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

宣判那天,辯護律師楊松被請到監獄做杜培武的工作。“也沒有什麼反常的情緒,只是默默地流淚。實在太冤了!”楊松說。

“爸爸曾在法庭上告訴我,要相信法律。事實上,我自始至終對法律都是相信的。但是,對於執行法律的某些腐敗分子(也就是那些用暴力製造冤案的人)……”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一審分別判處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隊長寧興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據法醫鑑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處因吊打而形成的傷痕以及外傷導致的腦萎縮,構成輕傷。

賠償也是艱難的,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國家賠償標準,杜只能獲得不足3萬元的賠償。

這位34歲的山東漢子,8歲時隨父母來到春城,1995年考入雲南省公安學校,與王俊波同在一個學員隊,王曉湘則比他低了一級。案發時,兒子睿睿還不到3歲。對於妻子與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渾然不覺。

“恨她嗎?”“恨不起來。”杜培武拿出王曉湘的照片說,有時候,他會獨自到曉湘的墓前坐上一會兒,給她說說孩子的事情,告訴她兇手已經抓到了。“我想,她能聽到的……”

評論

在分析這宗冤案時,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杜案的審理過程中,一定程度上感情和非理性的意識代替了證據,好象這個惡性案件不破無法向社會交代,不然難平民憤。因此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經法庭判決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這是現代讓會的法治理念。義憤不能代替理智,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公正和判決的無效。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人的權利和尊嚴纔會得到應有的尊重。

公安、檢察院、法院,我國的三級辦案制本來是一個層層監督從而保障執法公正的機制,但在民警杜培武遭刑訊逼供一案中,這三道關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這是一次司法腐敗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統性的枉法!

僅僅憑主觀的推測就斷定一個人“故意殺人”,並進行了殘酷而野蠻的逼供;然後在沒有任何可靠實證的情況下,僅憑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個人判處死刑。當一樁“鐵案”已經塵埃落定的時候,只是因爲真正的兇手被“意外”抓獲並供出殺人的犯罪事實,原來的“殺人犯”才奇蹟般地重獲新生。雲南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遭刑訊逼供一案之所以受到全國媒體和司法界的高度關注,其原因除了逼供手段的令人髮指和案件的戲劇性變化之外,最重要的恐怕是此案給人們留下了很多值得反思的東西。

“刑訊逼供”算不上大新聞。這些年,此類案件時常見諸報端。但與以往的刑訊逼供案有所不同,這次刑訊逼供的對象是一名對法律相當熟悉的民警,他知道自己作爲一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他也知道執法過程中應該履行的程序,在整個案件的審訊、起訴和審判過程中,他充分運用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並採取了幾乎一切可以保護自己的手段,然而都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因爲他面對的是一羣視法律爲兒戲的執法者。

當辦案民警僅憑一張“傳喚證”就把他“留置訊問”而且一關就是10天的時候,他質疑辦案者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但得到的回答是:“想扣你就扣你,要什麼法律手續!”

被抓不久,杜培武就爲自己請了律師,依照法律規定,律師有權參加訊問,但辦案人員不讓杜的律師進審訊室。那些慘無人道的“高強度”審訊都是在沒有第三者參加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樣,刑訊逼供當然就不可能留下任何旁證。

在看守所裏,他請駐所檢察官當着管教幹部和衆多在押犯的面爲自己驗傷、拍照,留下了刑訊逼供的鐵證,但檢察機關對此證據卻故意隱瞞。庭審中,當杜培武提出這個有力的證據時,公訴人竟然說“沒有找到”。更加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到了今年6月,檢察院對兩名主要刑訊逼供者提起公訴的時候,那份原來“沒有找到”的證據又冒了出來,而且成了刑訊逼供的主要證據!

杜培武偷偷地把一件被逼供者打爛的衣服夾帶到法庭上,並當衆展示,但對這一刑訊逼供的重要證據,審判長不但視而不見,而且幾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無罪推定”原理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公訴人控訴杜培武故意殺人,那麼應該是公訴人拿出杜殺了人的證據,杜沒有舉證的義務,而在法官還沒有作出有罪判決前,杜應被視爲無罪之人。

如果偵查人員依法辦案,刑訊逼供就不會發生;如果公訴人員依法辦案,一起冤案就可能被中止;如果審判人員依法辦案,所謂“故意殺人”根本就不能成立。公安、檢察院、法院,我國的三級辦案制本來是一個層層監督從而保障執法公正的機制,但在杜培武遭刑訊逼供一案中,這三道關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偵查人員根據主觀需要不擇手段,公訴人根據設定的罪名取捨證據,審判者根據“有罪推定”的需要決定採信與否——面對事實,不能不承認,這是一次司法腐敗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統性的枉法!

身爲民警的杜培武沒有想到自己的“同事”們會那樣無視法律,就把希望寄託在檢察院身上,他失望了;再把希望寄託在法院身上,他絕望了。是什麼讓一個原本顯而易見的錯案順利地通過一道道法律的關口?是什麼讓這些號稱“以法律爲準繩”、以主持公道爲己任的執法者如此置法律於股掌之中?也許,公安偵查人員只是“破案立功”心切;也許,檢察人員是出於法法相護、維護政法隊伍“團結”的考慮;也許,審判人員接到了有關部門的“意見”或指示。但所有枉法行爲都能以合法的形式來完成,都離不開根本的一點,那就是執法人員對法律的漠視——這種漠視就像是艾滋病毒,一旦感染和擴散,全身全系統都會失去免疫力——杜培武冤案就是公檢法同時失去免疫力的結果。

雖然目前這種系統性枉法所聞不多,但人們有理由懷疑還有別的“杜培武”冤沉海底,因爲像杜培武那樣能夠“意外”獲救的幾率畢竟太少了、太靠不住了……

2007年,杜培武在接受南方人物週刊採訪時說:

“我是學刑偵的,應該說具有反偵查經驗,都被整招了,你說整到了什麼程度?”

“剛(平反)上班的時候,我見到穿警服的人就害怕,發了警服也不想穿。”

他坦言,情急之下,也曾對嫌疑人動過粗。這次從警察“淪爲犯罪”的經歷,讓他換位思考,反思過去的工作方式。現在調查訊問工作對象,每次他都客客氣氣,端茶遞煙,還告訴他們“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從前辦案我都是假設他們是有問題的,現在我對他們沒有先入之見。”

來源:政法那事兒

課程背景:伴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我國文化的發展卻未與經濟發展並行。法官在訴訟中扮演消極角色,同時法律制度不夠完善造成虛假訴訟審查難的問題。大量青年律師面臨業務擴展難、案源缺失等難題。掌握庭前辯護實戰技巧,全面解讀司法新規,從整體上提高對虛假訴訟案件的把控,是刑辯律師降低執業風險的必備技能。

課程地點:滳慧商學全國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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