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圍着房屋挖“護城河”,你能放任它就這麼挖下去嗎?本文,看湖南省的一起真實案例,理解什麼叫爲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挖溝”式逼遷……

【第一回:僵局】

湖南長沙的高女士和周圍鄰居一樣,是名拆遷戶,自家的房子已經被劃入了拆遷範圍。但由於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太低,高女士遲遲沒能跟達成協議,這麼一拖就是半年,周圍鄰居堅持不住的也紛紛簽了協議,就只剩下高女士一家人孤零零地住在一片廢墟之中了,廢墟上屹立着的房屋,像是個孤獨的戰士。

可是眼看着項目就要動工,拆遷工作再這麼拖下去可不是回事,政府和開發商都坐不住了。奈何如今是法治社會,自媒體也十分發達,稍有處理不慎,誰都擔不起這個責任,因此雙方都不敢硬來。

王主任是這個片區街道辦的負責人,今年區裏給他下了硬指標,眼看年關將至,拆遷工作就差這最後一步了,王主任也是愁眉苦臉。就在這個時候,曾在規劃局有過工作經驗的劉總找到了王主任。劉總給王主任支了個“妙招”,隨着劉總的娓娓道來,王主任漸漸眉開眼笑起來。

【第二回:論“挖溝”式逼遷】

次日,施工隊的挖掘機又來到了高女士的家門口——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高女士一家人早習以爲常,同時掏出手機時刻準備着拍照取證。而這次,施工隊並沒有對高女士一家進行勸導或威脅,而是直接在距門口幾米遠的地方開始挖地了!高女士這下有些不知所措,但由於挖掘機並未越過雷池半步,也沒有想要強拆高女士房屋的意思,高女士只能對着施工隊謾罵幾句,便回屋生火做飯了。

一週時間過去了,高女士才發覺不對,自己的房屋周圍已經被挖出了一條5米深的溝壑,繞着自家的房屋,像條護城河。“護城河”上只留下了一條寬不過一米的通道,施工隊稱該通道供高女士家人通行。就這樣,高女士的房屋因地基不穩而搖搖欲墜,一家人也因爲房屋安全問題而不得不搬離住房,改爲輪流留人守房。

而就在高女士一家搬走的當天,房子還是被拆掉了。法庭上,作爲強制拆除主體的街道辦胸有成竹,因爲其早已做好了“萬全準備”。街道辦稱,其在拆除房屋前委託了鑑定機構,高女士的房屋被鑑定爲D級危房,隨時有可能垮塌。爲了確保居住者的安全,街道辦在房屋門口張貼了《危房拆除決定書》,之後就依法拆除了高女士的房屋。

就這樣,街道辦巧用拆危代替拆遷,看似“合法”地將高女士的房屋夷爲平地。

【第三回:李順華律師的法律分析】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認爲,本案中街道辦的行爲存在以下問題。

一、街道辦無權委託鑑定機構對高女士的房屋進行安全鑑定

首先,高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長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高女士是該房屋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對該房屋的安全鑑定應當由高女士委託,其他人並無此項權限。而根據《長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只有在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要求安全使用責任人限期委託鑑定、安全使用責任人不委託的情形下,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即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纔可以代爲委託。本案中,街道辦既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也沒有事先通知要求高女士自行委託安全鑑定,因此,街道辦根本沒有自行委託安全鑑定機構的職權。

二、街道辦沒有作出危房拆除決定的職權

根據《長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即使高女士不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也應當由該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該房屋並要求其拆除,街道辦並非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沒有要求高女士停止使用並自行拆除的職權。

三、街道辦作出拆除決定前未告知高女士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違法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本案中,街道辦作出危房拆除決定前,根本沒有告知高女士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明顯侵犯了高女士的合法權益,程序違法。

四、街道辦作出拆除決定系行政目的不當

高女士房屋所在地已經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周邊已經基本拆除完畢,根本不涉及影響公共安全,完全可以通過徵收程序對高女士的房屋實施拆除,而無需採取安全監測、危房拆除的方式處置。街道辦採取拆危代拆遷的方式,根本原因是其徵收手續不完善,爲儘快達到其拆遷目的才動用拆除危險房屋的程序,其作出拆除決定的動機明顯不當,行爲應當撤銷。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在明律師代理的一些案件所獲取的司法裁判,一些地方的法院已經逐步開始認可針對劃入徵收範圍的房屋“優先適用徵收程序解決違建、危房處置問題以最大限度確保行政相對人權益”這一裁判原則,這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無疑是一個福音。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徵地拆遷是多方利益博弈的一個過程,爲了利益罔顧法律的人不少,試圖鑽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邊球的人就更多了。對於本案這種故意“拆出來的危房”,被徵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建議,讓此類別有用心的“挖溝”式逼遷行爲無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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