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開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正式啓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是在2017年6月。

據修訂草案說明,2017年6月,經報黨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正式啓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

徵求意見稿於2018年7月正式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的意見建議。

9月11日,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後又徵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見。

9月29日,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審議意見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並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中央組織部送來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等文件轉化爲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代擬稿、修訂草案及說明。

10月15日,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11月1日,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調整爲“領導職務”“職級”

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爲“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爲“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爲: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爲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此基礎上,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

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覈、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也作出進一步明確。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爲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爲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嚴管”

充實了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爲“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爲”、“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

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明確,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散佈有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翫忽職守,不擔當不作爲,貽誤工作;

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衆;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爲

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爲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獎勵

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的原則。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勇於擔當,成績顯著的;

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爲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同違法違紀行爲作鬥爭有功績的;

在對外交往中爲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津貼補貼方面,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公務員在定期考覈中被確定爲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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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公務員法也逐漸出現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完善。

廳局級以下分四等十二級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爲“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爲“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領導職務層次分爲: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爲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也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覈、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完善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

修訂草案還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幹部的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說明中提到,爲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管理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爲“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監督發現的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處分。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爲”、“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爲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養老等保險待遇規定

此外,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修訂草案在獎勵原則、獎勵情形、津貼補貼、加班補助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按照公務員養老、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修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修訂草案明確,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公務員在定期考覈中被確定爲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

此外還提到,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修訂草案說明提到,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從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開始試點,經過一年多實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表明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完全正確,制度設計切實可行,已具備在全國範圍推開的條件。同時,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進,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過修改公務員法進一步加以鞏固。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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