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是社會生活研究的重要內容。對商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早年開展較少,即使偶有涉及,也多利用甲骨卜辭。近年來,隨着殷墟墓葬中經鑑定的人骨資料越來越多,學者開始廣泛藉助墓葬資料來討論商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對推進當時婚姻制度的研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墓葬資料僅是田野考古資料的一部分,還有大量考古發掘信息沒有被融入到該研究中來。本文便是力圖儘可能多地利用殷墟考古發掘的各種信息,對商代的婚姻制度進行探析。

一、前人研究概述

自1928年始,殷墟已進行了90年的科學發掘,積累了豐富的田野考古信息,多角度的學術研究也不斷深入,是商代考古學文化的代表。殷墟考古學文化中所反映出的殷人婚姻制度,也是商代社會生活研究非常重要的內容。

在商代婚姻制度的研究中,學界對商王婚姻制度的認識比較統一,爲一夫一妻多妾或多配偶制,甲骨文中亦有相關記載。據胡厚宣先生統計,僅是見於卜辭的武丁妻妾,便達64位之多。在武丁的衆多妻妾中,法定配偶有三個,即妣戊、妣癸和妣辛,三者可能並非同時爲妻而是前後相繼。王室成員和高級貴族的婚姻制度可能與商王相同,如花園莊東地M54和劉家莊北地M1046的墓主均推定爲當時的高級貴族。兩墓墓室內均殉葬多人,二層臺上的殉人多爲男性,且手中持有兵器;槨室內棺兩側殉葬的爲成年女性,不排除爲墓主之妾的可能。

對商代平民的婚姻制度,目前的認識還不統一,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爲一夫一妻制。第二種觀點爲平民中既有一夫一妻制,也存在對偶婚及亂婚。“殷墟墓地中夫妻並葬墓的數量僅佔殷墟總墓葬數量的三分之一,那麼,殷墟墓地中其他三分之二的殷代墓葬在墓地中的位置都無法推定他們的配偶。這樣衆多的單一墓葬,可能是他們生前沒有專一的配偶,或是他們死後由於種種原因而無法與配偶以異穴並葬的形式埋葬在一起。上述狀況反映了殷商時期,在婚姻形態方面,各個宗族內部,真正的家庭,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態還是少量的,多數人還受着舊的、傳統的原始婚姻風俗的影響,即不穩定的對偶婚及亂婚等,故他們死後無專一的配偶與之並葬。而多以男女分葬的舊風俗葬於各自的族墓地中(在殷墟戚家莊東墓地中有數男聚葬、數女聚葬的現象)。”

商王、王室成員和高級貴族的婚姻制度,由卜辭資料基本可以確定。但平民的婚姻制度,除卜辭和墓葬資料外,還有其他考古學資料值得分析,而且商代平民的婚姻關係應非穩定的一夫一妻制,而是鬆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組織關係,成年女性與未成年孩子是家庭中的穩定成員,成年男性則是遊離於家庭與社會之間。下面從殷墟的墓葬、建築基址的形制和炊食器的容量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二、從殷墟墓葬資料分析

對商人婚姻關係的探討,墓葬資料還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最能直接反映人與人關係的實物資料。殷墟已發掘的墓葬資料最爲豐富,在商文化遺址中也最具代表性。

殷墟發掘的近萬座墓葬,多數爲單人一次葬,說明殷商社會家庭中的夫妻,無論誰早誰晚亡故,後人均一次性將其埋葬在居住址附近的墓地中。婦好可以領兵征戰西北,衆多的“婦某”們可以有自己的封地和食邑等現象,都說明在商代社會中,男、女的地位較爲平等,獨立性相對較強,沒有太明顯的高低和尊卑之分。除單人一次葬外,殷墟發現的少數合葬墓,成爲學者探索商代婚姻制度的焦點。

殷墟發現的合葬墓的形式有多人合葬墓、同性雙人合葬墓、同性多人合葬墓、大人小孩合葬墓和小孩合葬墓等。從目前已發表資料看,成年男女合葬墓的數量很少,主要爲如下三例。

劉家莊南M13,長方形土坑豎穴墓,長2.8米,寬1.4米,深2.7米。爲一槨兩棺,兩棺內分別有一具人骨,頭向相反。一具人骨爲仰身直肢,兩手放於腹部,經鑑定爲老年女性。另一具爲側身直肢,葬具爲黑漆木棺,經鑑定爲青年男性。隨葬器物有4件陶器置於二層臺上,其中女性頭部有陶簋、罐各1件,男性頭部有陶罐、碗各1件。女性棺內還有隨葬品,爲玉飾、玉環、銅飾、銅觚、銅爵各1件。(圖一)

圖一劉家莊南M13平面圖

劉家莊北M9,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墓口長3.3米,寬約1.55米,墓底長3.36米,寬1.8米,墓深5.9米。爲一槨兩棺,兩棺爲前、後分置。前側棺內墓主人朽甚,能看出爲仰身直肢,一次葬,但無法判斷性別;後側棺內墓主人頭向東,面側向前棺,骨質較好,骨架散亂,應爲二次遷葬,經鑑定爲女性。該墓隨葬品豐富,有78件,陶器及銅禮器大部分置於槨內東端,部分銅禮器置於前棺附近,銅兵器均置於前棺內及其周圍,玉飾亦置於前棺墓主人身側;後棺墓主人僅口含2枚貝,棺內出土銅錛1件。簡報作者推斷前棺內墓主人爲男性。(圖二)

圖二劉家莊北M9平面圖

殷墟西區第一墓區M2686,長1.96米,寬1.3米,深2.1米。墓室結構比較特殊,整體爲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在墓底中部有一條寬0.28米、高0.45米的土梁,把墓室分成兩個小墓室。東墓室內爲一個俯身直肢的男性,西墓室內爲一個仰身直肢的女性。(圖三)

圖三殷墟西區M2686

1.女性 2.男性

除上述三座成年男女合葬墓外,殷墟還發掘了兩座特殊的合葬墓,分別發現於劉家莊北地和大司空東南地。

劉家莊北地M35,長方形土坑豎穴墓,長1.4米,寬0.8米,深0.5米。無二層臺和腰坑,沒有發現葬具。墓主人均頭北足南,仰身葬。居右一人腿略彎曲,左腹發現一片面積約10平方釐米的紅漆痕跡,其上有磨石和貝各2件;居左一人左腿壓在右腿上,右胸部也有一片面積約10平方釐米的紅漆痕跡。兩位墓主均爲未成年人,年齡爲7~10歲之間,無法精準判斷性別。(圖四)

圖四劉家莊北M35平面圖

1,2.磨石 3,4.貝

大司空T0307M186,長方形土坑豎穴墓,無二層臺。經人骨鑑定,墓主爲一位20~30歲的女性和一個12歲左右的孩子,孩子性別無法斷定。

以上墓例可知,殷墟能明確爲成年男、女合葬墓的有劉家莊南M13、劉家莊北M9和殷墟西區第一墓區的M2686。這三座很可能爲夫婦合葬墓。在殷墟發掘的近萬座墓葬中,男、女同葬一穴的合葬墓佔比極小,不具有普遍性。但也同時存在着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就是孟憲武先生所說的大量存在的“異穴並葬”。這些異穴並葬墓,或兩兩並穴排列,或三墓呈“品”或“丁”字形分佈,最爲重要的是這些並穴墓葬的時代基本相同或相近,且墓主爲男、女異性。夫婦雙方同時亡故的可能性極小,商代土坑豎穴墓的形制特點,制約着商人很難像兩漢時期的洞室墓那樣有再次打開的便利條件,所以用“異穴並葬”的方式達到“合葬”的目的也不難理解。如果這種男女“異穴並葬”的埋葬方式也爲“合葬”的話,殷墟的男女“合葬”墓並不少見。兩兩並穴者,很可能是一夫一妻的夫婦合葬墓,呈“品”字或“丁”字形分佈的三墓,不排除爲兩女性相繼爲妻的可能,亦是夫婦合葬墓的一種。由此看來,以殷墟爲代表的商代,應該存在着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在殷墟發掘的墓葬中,單人墓的數量較多,墓與墓之間有明顯的獨立性。因此,以殷墟爲代表的商代社會中,雖然存在着一夫一妻的婚姻組織形式,但這種婚姻關係並不穩定,應是較爲鬆散的一夫一妻制。

誠然,埋葬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墓主人生前的社會關係與地位,但“以葬俗復原社會組織有天然的侷限性”,筆者同意汪寧生先生的觀點。墓葬資料雖然對研究當時的社會生活、婚姻方式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研究當時的婚姻形態並不能完全依賴墓葬資料,若能結合如建築基址、出土遺物以及其他科技手段等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應能得出更接近客觀事實的結論。下面我們對商代建築基址的形態和商人炊食器的容量等進行分析,做些嘗試性探索。

三、從殷墟發掘的商代建築形態分析

一般來說,一個家庭人口的多少,和居住空間的關係也極爲密切。因此對殷墟建築基址的研究,也可以窺見當時家庭的人口結構,由此也可對當時的婚姻形態提供一些佐證。

殷墟發掘的建築基址資料較爲豐富,已有數百座之多,建築形態可分四類:第一類是大型四合院建築羣,如洹北商城、小屯宮殿宗廟區、大司空東南地、徐家橋北地等,應是王室成員或高級貴族生活、祭祀和管理的場所;第二類爲單體長條形高臺建築,如劉家莊北地、小屯西地等,這些建築多應屬低級貴族或平民的居所;第三類爲多套間的地面或半地穴式房基,應是佔大多數的平民的居所;第四類爲半地穴式房基,應爲地位較低的人的居所。其中,第一、二類建築基址爲多開間的高臺建築,但很難看出有關家庭組織關係方面的信息;第四類建築形態較爲簡單,也沒有發現相關的信息;第三類建築基址的形態較爲特殊,這類建築也應是商人最常用的居所,其形態所反映的商代家庭組織信息也具有代表性。

近十幾年來,殷墟已發現不少多套間地面或半地穴式建築基址。最集中的發現是2003年孝民屯的發掘,共發現90餘座多套間半地穴式房基,根據空間位置可分爲三區。其中A區房址羣保存相對完整,這些房基以單間式爲主,兩間式次之,三間式略少於兩間式(圖五),四間式有4座,五間式房基僅發現1座(F115)。這些多間式房基的組合方式不一,大多以門廳爲中心,呈“呂”字形、“品”字形和“十”字形等多種佈局形式。門廳一般較小,其餘房間內一般有不少生活設施,如牀臺、竈、壁龕等,應爲居室,各居室面積大體相當。孝民屯遺址發現的這批多間房基的時代多爲殷墟第二期,最早或可到殷墟第一期晚段。

圖五殷墟孝民屯F21平面、剖面圖

2004年在大司空東南地遺址也發現了2座多套間的地面式房基。如B區F57,爲北屋四間、兩側置東西廂房,中間爲庭院的多間式建築,雖僅餘基礎,但仍能看出爲地面起建,建築方式也比孝民屯遺址的多間地穴式房址考究得多。在四間北屋中,西側三間內各有一竈。(圖六)F57的時代爲殷墟第二期晚段。A區F30至少應有四間房,其中保存完整的兩間內亦有竈坑。(圖七)

圖六殷墟大司空BM57平圖、剖面圖

圖七殷墟大司空AF30平面圖

這兩批多間式房址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一是房基中部常見有廳室,廳室周圍分佈有2~4個房間,房間與廳室有門道相通;房間面積較小,通常在6平方米左右,鮮有超過10平方米者。二是房間中倚靠某一牆邊多見生土或熟土牀臺,長2米左右,寬度多在1米左右,最寬1.43米。牀臺應是房主人休息之所。此類房址也見於藁城臺西商代遺址。(圖八)三是紅燒土竈坑發現較多,多套間房基的每間房內均有竈坑,廳室內也有,有些還不止1個。竈坑常依牆而建。四是房間內出土的炊器陶鬲普遍較小,容量僅能供一人食用(下文詳論)。

圖八藁城臺西F4平圖、剖面及復原圖

這類多間式房址的特徵非常鮮明:首先是多房間;其次是房間面積很小,供房主休息的牀臺很窄,僅能供一人起居;三是每個房間有一或兩個竈,說明它們均爲一個能夠滿足獨立生活的單元;四是居住遺址內出土陶鬲較多,均做炊器使用,尤其是這些陶鬲普遍較小,多數容量僅夠一人炊煮食物。以上特點表明,這些房址主人的生活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很可能是自炊、自食、自居的生活方式,即平時獨自生活,有儀式性日子的時候大家在房子的廳室活動。這種生活的獨立性,與殷墟墓葬所反映出的獨立性,表現出較強的一致性。

四、從殷墟陶炊食器容量分析

俗話說:“民以食爲天”。在日常居家生活中,最爲密切的事物應與喫有關,而與喫關係最密切的器物爲炊食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我國沒有實施計劃生育之前,六七口之家頗爲常見,大的家庭甚至成員可達十餘口。這樣多人口的大家庭,肯定需要一口大容量的鍋,炊煮的食物才能滿足全家人的生活需求。因此,炊煮器容量的大小,也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家庭成員的多少和組成關係,戰國時期孫臏敗龐涓所用的減竈計,原理上與此相似。因此對炊煮器大小的研究,也是瞭解家庭組織關係的重要信息。

殷墟發掘出土的日用陶器較多,按功能分主要有炊器、食器、酒器和盛儲器。其中以炊器和食器與日常生活的關係最爲密切。在商代,陶鬲是烹飪食物最主要的炊具,其在商代的社會生活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當時社會中有“鬲千”和“人鬲”的說法,即用“鬲”來代表壯年男性。下面以大司空遺址2004年的發掘資料爲例,重點分析晚商時期炊食器的容量,進而考察商代的家庭組織關係。

2004年大司空發掘出土的炊器主要爲陶鬲和甗。其中陶甗僅出土2件,數量較少,器形很大,應該是家族活動或有很多人的時候使用,不足以說明當時個體日常生活的狀況。

大司空遺址居住址共出土完整和可復原陶鬲106件,依器物形制不同分11型。其中A型鬲65件,數量最多,器形大於其他類型,應是商代最常用的炊具。與A型鬲經常共出的還有B、C和D型鬲,也應是商代較常使用的炊器。除殘甚無法測量容量者外,我們共對93件陶鬲的容量進行了測量。測量方法是先用保鮮膜套在陶鬲內,然後注入蒸餾水至與口沿平齊,再測水的重量,該重量即爲該陶鬲的容量。經測量,在93件陶鬲中,容量在1千克以下者22件,1~2千克之間者27件,2~3千克之間者25件,3~4千克之間者11件,4千克以上者8件。其中,2千克以下者佔52.7%,3千克以下者佔79.6%。

自新石器時代以來,粟一直都是中原地區最主要的食物。商人“貴黍賤粟”,黍通常爲高級貴族食用,粟則是平民的主要食糧。

以佔比過半的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爲例。如果烹飪粘稠度較高的小米粥,2千克的水通常投放200克的小米即可;若放250克小米,則差不多可煮成小米乾飯。如果考慮到實際操作,鬲中所投放的水和小米,應不宜超過陶鬲折沿以上,否則沸騰時容易溢出。由此考慮,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中所投放的小米,應不會超過200克。

根據《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16)》的數據,每100克小米的能量爲355卡。依此計算,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烹飪一次,可提供的熱量約爲710卡。據國家衛計委公佈的衛生標準宏量營養素部分(WS/T578.1—2017)《中國居民膳食能量需要量(EER)》數據,中等體重的成年男性每天攝入熱量爲2450~2600卡,中等體重的成年女性每天攝入熱量爲2050~2100卡。若平均到每餐的話,中等體重成年男性每餐應攝入約850卡,女性每餐應攝入約700卡。

假設商代人每天攝入熱量與現代人相似或稍低於現代人,則一件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所烹飪的小米飯,是不夠一個成年男性而僅夠一個成年女性食用。容量爲2~3千克的陶鬲可烹飪200~280克小米,每烹飪一次可提供700~1002卡熱量,可供一個成年男性或一個成年女性和一個孩子共同食用。另據學者研究,夏商時期實行的爲兩餐制,即每天食兩餐,約當現在的早上7~9點爲“大食”(亦稱“大采”),下午3~5點爲“小食”(或稱“小採”),兩餐進食時間約定俗成,又被納爲時辰專名。若此推測不誤,則商人每餐的進食量,應大於容量2~3千克的陶鬲可烹飪的200~280克小米。

以上分析可知,殷墟出土的陶鬲中,約79%以上烹飪的小米飯無法滿足一對成年夫婦同時就餐所需攝入的熱量,僅可滿足一個壯年男性的需求,或者可同時滿足一成年女性和一個未成年孩子的進食需求。由此可以推測,商時期成年男、女可能並不在一起共餐生活,其烹飪、進食和其他生活方式都有較強的獨立性,但是未成年的孩子可能是跟母親一起生活。

五、餘論

 在分析殷墟陶鬲容量與相關社會關係時,我們發現晚商時期“鬲”與壯年男性存在着非常密切的關係。

殷墟甲骨刻辭中有“……其多茲……十邑……而入執……鬲千……”(《合集》28098),記載的是廩辛、康丁時期的一次戰爭,奪得十邑鬲千。宋鎮豪先生認爲,這裏的“鬲”爲人鬲,即具有勞動生產力或戰鬥力的丁壯人數單位,一鬲可能代表一家。

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銘,記載了周王賞賜貴族盂土地和人,“錫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錫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李學勤先生認爲,“人鬲”即人數,“夫”是以成年男丁爲單位,包括男丁的家庭成員。

兩位先生都把“鬲千”和“人鬲”與人數聯繫起來,顯然是正確的,但宋先生認爲“一鬲”代表一家人,筆者有些不同的看法。這裏的“鬲”代表壯年男性可能更容易理解,也與上述一件陶鬲的容量與一位成年男性的每餐熱量需求相符合。在晚商時期可能存在着鬲與壯年男性的對應關係,一鬲即一位壯年男性,“鬲千”即俘獲了千個壯年男性。這也與西周初年所說的“人鬲”相符。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商代的婚姻制度非常複雜,不同階層的人羣應有不同的婚姻方式。商王和高級貴族可能在一夫一妻的基礎上同時實行多妾制,對此學術界討論較多,筆者基本贊同。但商代的低級貴族和普通平民是否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從考古學資料中很難找到絕對肯定的證據。殷墟墓葬多數爲單人葬、房址內僅能容一人休息的牀臺、多套間房址內每個房間均設獨立竈臺、炊器陶鬲所煮食物僅夠一人食用等,種種跡象表明,以殷墟爲代表的商代社會中佔絕大多數的普通民衆,即使實行一夫一妻制,也相對較爲鬆散,家庭中的穩定成員可能只有母親和孩子,壯年男性似乎仍遊離於家庭與社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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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原文物》2018年第5期

責任編輯:梅雅萱

審覈:郝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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