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邢某故意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訴訟原則。

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因其虛假陳述的行爲擾亂正常訴訟秩序,依法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案情簡介

趙某與邢某(女)離婚糾紛一案中,邢某在2018年6月21日開庭審理期間,經多次詢問,始終否認收到趙某給予的5萬元現金彩禮,使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法官不得已休庭。爲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即刻派人前往媒人婁某家中進行覈實,在相關人員當面對質情況下,邢某終於承認曾收到趙某5萬元現金彩禮。

虛假陳述帶來5000元罰單

由於邢某故意隱瞞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的行爲,干擾了審判活動,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邢某的虛假陳述行爲處以5000元罰款。

不服罰款決定,邢某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申請

邢某認爲,在庭審時雖然對彩禮問題作了虛假陳述,但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無論有無彩禮,彩禮多少,都不予退還,也就是說無論其陳述真假,都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干擾不到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不妨礙民事訴訟。並且認爲,其陳述不是證據,不應適用民訴法第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請求撤銷原審罰款決定書。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決定。

經審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邢某在一審法院審理其與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多次故意對彩禮問題作虛假陳述,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浪費了訴訟資源,延緩了訴訟過程,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應予制裁。一審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最終決定:駁回邢某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提醒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案件當事人向法庭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事實、回答法官詢問自己知道的有關案件情況是其法定義務。此時的“陳述、回答”不得虛構而應“如實”是法定紅線。

本案中被罰款人片面認爲其作爲民事訴訟主體而非證人,其陳述並非證據且不影響案件審判而不應處罰的觀點是錯誤的。當事人陳述是民訴法規定的證據之一,在建設誠信社會的當下,對故作虛假陳述當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僅是對誠實訴訟另一方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更是通過生動的案例示範、教育、引導全體公民、全社會遵紀守法,共建誠實守信社會的一種方式。

來源:中國普法、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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