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遷戶後遇徵地不能享受任何補償?

  法院判決:法定原因取得村小組成員資格,依法享有相關權益

  仙海區一對夫妻在2016年登記結婚後,男方沈某將戶口遷到了女方村子。後來,女方所在村小組的土地被徵用,但在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時,村小組卻說沈某屬於空掛戶口,不能享受村小組任何待遇。法院審理後認爲,沈某因法定原因取得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應當享有權益。

  ■周兆保張倏越記者趙利賓

  村組土地被徵遷入戶被告知不享受待遇

  唐女士是仙海水利風景區黃金村村民,並和前夫在當地有承包土地和林地,2013年前夫去世後,土地和林地均由唐女士管理。2016年5月,唐女士與遊仙區魏城鎮沈某登記結婚。夫妻商議後,決定將沈某的戶口遷入黃金村。

  2016年11月,沈某向村組提出戶口遷入申請,村小組審覈後同意遷入。後來,因該村組土地將被徵用,村組於2017年9月召開了一次村民會議,討論後決定沈某不能在該村落戶,屬空掛戶口,不能享受村組任何待遇。2017年10月,根據沈某提供的資料,仙海水利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和遊仙公安局審覈同意沈某落戶至黃金村。

  2017年11月,仙海水利風景區徵地拆遷辦公室發佈公告,徵收黃金村部分農業合作社土地,其中包括了沈某所在村組。但當沈某找到村組要求按政策標準享受相關征地待遇時,卻被告知其不在安置對象範圍。

  “戶口在村裏,爲什麼不能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呢?”對於村組的決定,沈某表示不能理解,先後找到仙海水利風景區和沉抗鎮徵地拆遷部門詢問,對方均表示可以享受安置。後經沉抗鎮和村委會多次協調,沈某所在村組仍不同意其享受同等待遇。

  狀告村小組要求享受同等待遇

  多次協調無果,沈某便將所在村組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村組之前會議作出的對他不享受村組任何待遇的決定,同時請求確認其應當享受村組成員的一切待遇。

  近日,遊仙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中,被告村組辯稱,原告本人常住魏城鎮,且在魏城鎮有承包土地。原告在將戶口遷入黃金村後,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而土地徵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徵收爲前提,沒有被徵收的土地,自然就沒有徵收款和安置。同時,被徵用土地安置方案是按照規定經過全體村民95%以上代表會議決定,符合法律程序,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還查明,根據《綿陽市市轄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四章“人員安置”第四十條規定:在徵地拆遷範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爲住房安置對象,只對其房屋等建築物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補償:……(三)在其他村(社)或戶口所在地擁有住房或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優惠的被拆遷人。

  法院判決撤銷村組相關決定

  法院審理後認爲,唐女士系被告黃金村某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沈某與唐女士結婚後,將戶口落戶於該村組,因法定原因取得了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應當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原告戶口遷至黃金村後雖未在當地承包土地,根據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原則,原告實際上也無法取得承包土地,其與唐女士婚後共同耕種經營唐女士的承包土地,並不影響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應理解爲享有一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告村組不同意沈某享受村組任何待遇的決定,侵害了原告作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撤銷。

  此外,雙方發生糾紛的背景系該村組土地被徵收,涉及到每個成員的徵收補償及安置,原告雖請求確認享受村組成員的同等待遇,但其訴訟目的是按照相關標準享受徵收補償和安置待遇。關於向個人發放的其他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因原告未在該村組實際承包土地,不滿足政府相關補償條件,其相關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遂判決撤銷該村組作出的“沈某不享受村組任何待遇”的具體決定,沈某享有與該村組其他組織成員相同標準的社會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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