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正值疫情防控最吃劲的阶段,考虑到被不起诉人住址偏远、交通不便,家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且来往渝北和铜梁之间不利于疫情防控,渝北区检察院决定派廖飞亚检察官前往铜梁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3月6日,在铜梁区公安局石鱼派出所讯问室内,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廖飞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移交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蒋某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3月6日,在铜梁区公安局石鱼派出所讯问室内,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廖飞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该案的办理,是渝北区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办案和防疫协同推进的一个典型。

2019年6月,铜梁区居民蒋某、盛某夫妇商量到集体林地砍伐杉树,用于维修自家老房子屋顶。次月,两人准备好手锯、砍刀、卷尺等工具,在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盗伐集体所有的杉树47颗,活立木蓄积面积共计5.128立方米。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蒋某、盛某盗伐林木案进行了立案侦查。1月20日,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为办好案件,检察官周济、廖飞亚多次和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沟通联系,跟踪了解情况,并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蒋某、盛某进行了两次电话讯问。

3月4日晚,渝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了蒋某盗伐林木案。经过充分讨论,鉴于蒋某身患疾病且盗伐林木较少,参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应对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蒋某受他人要约作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又取得村民小组的谅解,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我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周济说。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最吃劲的阶段,考虑到被不起诉人住址偏远、交通不便,家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且来往渝北和铜梁之间不利于疫情防控,渝北区检察院决定派廖飞亚检察官前往铜梁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签字确认不起诉决定

“我会引以为戒,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不会再犯!”蒋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表示。

据了解,渝北区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办案中坚持服务大局,办理案件既严格依法,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妥善处理好了办案与防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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