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業隨軍配偶在隨軍期間,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軍隊補助如何計算?
摘要:4.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係。3、(達到退休年齡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標題: 個人賬戶和軍隊補助如何計算?養老關係轉移接續如何辦理?
Q:
未就業隨軍配偶在隨軍期間,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軍隊補助如何計算?
A:
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聯〔2011〕3號)規定: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1998 年1月1日以後按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
(二)軍隊補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後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12%的總和計算,參保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Q:
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什麼情況下,向地方何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A:
按照《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聯〔2011〕3號)規定:
1、(有工作的)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應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辦理。
2、(沒有工作的)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到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應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辦理。
3、(達到退休年齡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Q:
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辦理轉移接續?
A:
按照《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聯〔2011〕3號)規定:
1.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書面申請,出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覈。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4.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係。
5.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