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紀某2018年10月進入A電子製造公司從事產品開發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2019年2月,A公司在對員工學歷情況進行隨機抽樣調查中發現,紀某的學歷證書存在問題。經詢問,紀某承認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書。

2019年3月,A公司以紀某提供虛假學歷證書,構成欺詐且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紀某認爲,其雖在入職時提交了虛假的學歷證書,但其已通過約定的試用期,足以證明其工作經歷及實際工作能力均符合公司要求;現在公司又以虛構學歷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是違法行爲,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A公司則認爲,公司在招聘產品開發人員時,在崗位要求中對學歷條件列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紀某虛構學歷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這份合同無效;並且,公司在分發給每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員工虛報專業資格或其他各項履歷,公司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符合法律規定。處理結果

仲裁委駁回紀某的仲裁請求。案例分析

勞動者在應聘中提交虛假學歷證書,並獲得工作崗位,這種行爲在任何單位中都不被認可。但用人單位是否可直接以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關鍵在於勞動者的這種行爲是否構成了欺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應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認定是否構成欺詐,在於相對人是否基於行爲人的行爲陷入認識錯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產品開發崗位具有一定專業性和週期性,學歷是考量從業人員的重要依據,因此,本案中,A公司招聘時在崗位要求中對學歷條件進行了明確要求,並且將《員工手冊》分發到每個員工手中。

紀某在應聘時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書,使用人單位基於錯誤判斷爲其提供了產品開發工作崗位;其入職後,也瞭解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爲是公司規章制度所禁止的。他的行爲已構成了欺詐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A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法行使管理權的體現,並無不當,紀某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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