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10月21日),新京報記者從陝西咸陽禮泉縣法院獲知,事故致乘坐人十級傷殘,因駕駛人的父親同時也是監護人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賠償,法院決定對這名父親,依法實施司法拘留15日。今日(10月21日),新京報記者從禮泉縣法院獲知,鑑於上述情況,該院決定對王生依法實施司法拘留15日。

原標題:無證超速駕駛致乘車人十級傷殘,肇事者父親拒賠償被拘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兩年前,一起無證超速駕駛事故,將當時未成年的駕駛者、乘坐人及雙方監護人,捲入了一起案件。今日(10月21日),新京報記者從陝西咸陽禮泉縣法院獲知,事故致乘坐人十級傷殘,因駕駛人的父親同時也是監護人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賠償,法院決定對這名父親,依法實施司法拘留15日。目前,該處罰已生效。

未成年人無證駕車致乘坐人傷殘被訴

2017年8月13日,禮泉縣一汽車租賃行負責人違法將一輛小轎車,租賃給王生(化名)的兒子小康(化名)。小康當時系未成年人,而王生是小康的法定監護人。

禮泉縣交警大隊調查顯示,小康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上路並超速行駛,發生單方事故,致車上乘坐人白超(化名)受傷,後送醫院治療,住院29天,花費合計12萬餘元。其間,王生支付7000元。

後經醫學鑑定,白超的傷殘等級爲“十級”。

就賠償問題,駕駛者與乘坐人協商未果。於是,白超將王生及其兒子小康,以及汽車租賃行的負責人,起訴至禮泉縣法院。

禮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判決由白超自行承擔1萬餘元;王生及其兒子承擔5萬餘元;汽車租賃行負責人承擔5萬餘元。

被告方不履行判決被司法拘留

白超以爲判決生效後可以獲得賠償,但讓其感到意外的是,上述當事人並沒有履行判決義務。於是,白超向禮泉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執行幹警依法向被執行人王生等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但王生既不申報財產,也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今日(10月21日),新京報記者從禮泉縣法院獲知,鑑於上述情況,該院決定對王生依法實施司法拘留15日。目前,該處罰已生效。

法院方面指出,今年以來,禮泉縣法院持續加大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司法拘留、罰款等手段,全面壓縮其活動空間,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果斷採取強制措施,堅決維護法律權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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