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添柏嵐公司不遠萬里來到餘杭打官司,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爲由,將中山同業公司及其股東錢某告上法庭。餘杭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審理了此案,並於前日進行宣判。

美國“踢不爛”大黃靴不遠萬里來杭州維權!誰是真正的“踢不爛”大黃靴?

誰是真正的“踢不爛”大黃靴?

添柏嵐公司在中國被稱爲“Timberland”“踢不爛”“天博倫”等,是美國威富公司所有的戶外生活時尚品牌。基於其獨特的製鞋技術,打造出了世界上第一雙防水靴。自該品牌進入中國以來,通過各種渠道開展宣傳推廣,從而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銷量。2017年的“雙十一”,Timberland在天貓戶外用品熱銷店鋪中排名第一。

被告中山同業公司也是一家主要生產、銷售鞋類產品的公司,在淘寶、天貓分別開設了店鋪,銷售其生產的產品。

添柏嵐公司起訴稱,中山同業公司在其天貓店鋪中銷售名爲“踢不爛10061大黃靴”的產品,無論是顏色、造型、鞋底紋路、細節線條,還是產品型號,都效仿了原告的大黃靴,甚至直接使用了“踢不爛”來介紹、宣傳商品。同時,在中山同業公司開設的淘寶店鋪、微店也大量使用“踢不爛”“Timberland”“大黃靴”標識銷售侵權產品,還在百度貼吧中發帖公然宣稱“Thesameway 10061,大黃靴經典復刻,森威鞋店口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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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中山同業公司的唯一股東錢某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與原告商標極近似的商標,雖然該商標仍在異議程序當中,但中山同業公司已將該標識用於其鞋類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位置與原告商標的使用位置幾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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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添柏嵐公司認爲,被告的上述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將被告告上法庭。

中山同業公司的商品,是否構成侵權呢?

法院經審理認爲,關於商標侵權,被告使用的標識和原告商標雖有差異,但兩者圖案表達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衆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屬於近似商標,因此涉案產品屬於侵犯添柏嵐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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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惡意侵權,判罰40萬】

關於不正當競爭,原告“大黃靴”產品經過長期持續的推廣宣傳,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的“一定影響的商品”。雖然“踢不爛”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堅實耐用的特點,但是經過原告持續宣傳及使用,已與原告大黃靴產品建立了對應關係,取得了顯著性,應當認定爲“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

同時,“大黃靴”的整體配色、局部顏色組合、六角形的鞋眼、黃褐相間的鞋帶、鞋底的紋路等雖具有實用性價值,同時也兼具裝飾性功能,且該些裝飾性要素能與功能性部分相區分開來,可以認定爲“大黃靴”的特有包裝、裝潢。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及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山同業公司的股東錢某之前專門銷售Timberland產品,對原告的大黃靴產品非常熟悉,其明知大黃靴產品的裝潢、名稱,仍然不予合理避讓,反而在淘寶、天貓店鋪、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爛”標識銷售侵權產品,並在百度貼吧中發帖公然稱“Thesameway 10061,大黃靴經典復刻,森威鞋店口碑產品”,其侵權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同時,被告方通過淘寶店鋪、天貓店鋪、微店等多種途徑宣傳、銷售侵權產品,侵權規模大,侵權時間長。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萬元。

判決結束後,添柏嵐公司法人代理律師趙奕說:“權利人拿到這個判決也是非常高興的,我們作爲代理人對杭州法院和中國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和一些新型的侵權案件的處理也是非常的認可和感謝的。”

2018年至今,餘杭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3155件,其中106件起訴標的50萬元以上,起訴標的總額達34408萬元。兩起案件入選2017年度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一起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藍媒號·餘杭臺記者李建祥報道 通訊員:龐楚楚 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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