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原則還需斟酌完善

委員建議,借鑑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設置可操作的認定標準,並且列舉規定相關情況,以便在司法實踐中有效運用。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0月22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仍引起了部分與會人員的熱烈討論,有觀點認爲,單憑“簽名”、“追認”,並不能有效解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次會議審議的三審稿,沿用了二審稿的設計,繼續採用24條新司法解釋“共債共籤”的做法,第八百四十條之一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建議進一步斟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說,第八百四十條之一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社會高度關注,“建議進一步深入研究並完善”。

他表示,草案將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也作爲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司法實踐中,這類情形非常複雜。確有一方故意逃避債務,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切割的問題。但如果僅從形式上只要一方簽字就認定是共同債務,也容易發生將複雜問題簡單化處理的情形。如在實踐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個人或自己個人舉辦的企業舉債,最後故意或被迫把債務推到另一方的情形。同時還存在強迫另一方追認的情形。如一方因個人債務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準備強制執行,有關機關或債權人要求其配偶追認爲共同債務,並明示暗示不簽字有更嚴重後果。其配偶爲自己或雙方免於強制措施或強制執行等後果,事後違心被迫簽字追認。”

陳鳳翔委員說, 第八百四十條之一首先建立在裁判共同財產的規則是由夫妻的另一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如果簽了字了,那就是共同債務,但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應該是有客觀的事實,不能依據主觀簽名簽字來認定。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如果想讓自己的債權能夠獲得償還的保障,那麼他就應該讓夫妻共同簽字,或者讓另一方事後追認。但是我們也都很清楚,能否做到這一點債權人完全是沒有把握的。如果作爲債務人的夫妻關係正常,那麼債權人不需要共債共籤或者事後追認,也能夠從債務人家庭財產中獲得償還,但如果債務人的夫妻關係不正常,或者夫妻之間有逃避債務的現象,那麼另一方絕對不會事先共同簽字,事後也不會追認。”

陳鳳翔還提出,債權債務一般除了借貸以外,更多的是來源於各式各樣的合同,“在特別的商務活動中,我們的立法要求夫妻事先共同簽字也是很難做到的。”

委員邱勇也表示,第八百四十條之一所討論的債務類型,都是有可能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的債務,“但實際生活中發生了很多不是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債務,比如侵權行爲引起的債務。不是因合同關係引起的債務,到底怎麼處理,建議考慮增加相關內容。”

委員劉海星則提出,第八百四十條之一中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何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作出法律界定,“這個問題看上去不大,從字面上看顧名思義,但是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個家庭狀況不一樣、生活水準不一樣,如果夫妻一方認爲是生活日常需要而採購了一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奢侈性需求,這樣一個債務讓另一方共同承擔,可能對今後的生活和出現離婚問題後導致財產或債務認定問題。”

劉海星建議,借鑑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設置可操作的認定標準,並且列舉規定相關情況,以便在司法實踐中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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