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馬奔騰“遺孀負債案”終審判決:需連帶承擔兩億元債務

《法人》記者獲悉,備受關注的“小馬奔騰公司夫妻共債案”於昨日作出二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遺孀金燕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這意味着金燕需爲亡夫李明因對賭協議形成的兩億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認爲,金燕對於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義務是明知的,其參與了公司的共同經營。李明去世後,金燕的一系列行爲證實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經營公司,案涉債務屬於二人經營所負共同債務。

2011年,小馬奔騰獲投建銀文化4.5億元融資,後者拿到小馬奔騰15%股權。建銀文化與李明等相關方簽訂了對賭協議。協議約定:若小馬奔騰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實現合格上市,則投資方建銀文化有權在2013年12月31日後的任何時間,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購建銀文化所持有的小馬奔騰的股權。

2014年1月2日李明因病離世,小馬奔騰並能完成上市。建銀文化隨之將李明遺孀金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爲夫還債。北京市一中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於2017年10月判決這筆債務爲李明與金燕的夫妻共同債務,金燕需在2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金燕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作出修正,“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案二審結果是否會因《解釋》的出臺發生變化引發社會關注。

2019年5月7日,該案二審在北京市高院不公開審理,小馬奔騰股東要求公司已故創始人遺孀回購2億元債務。二審審理期間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本案中投資協議的債務是否屬於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

二審判決後,建銀文化方代理律師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陳浮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二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案涉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並以此判決金燕承擔責任。

相關資料顯示,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爲國內著名影視文化公司,曾投資拍攝《越光寶盒》、《劍雨》、《將愛情進行到底》、《機器俠》、《花木蘭》、《無人區》等電影及《甜蜜蜜》、《我的兄弟叫順溜》、《三國》等電視劇。

來源:法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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