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被害人特異體質案件中,被害人自身疾病因素與行爲人傷害行爲共同導致死亡結果發生,屬於多因一果,根據因果關係條件說,行爲人的傷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傷害行爲本身對死亡結果具有原因作用力,正是因爲必然的傷害行爲通過偶然的特殊疾病才導致危害後果發生,兩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因果關係,但實踐中仍應避免將被害人特異體質作用誇大化傾向。只要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不論行爲人是否認識到被害人具有特異體質,其實施了暴力行爲,並造成了損害後果(致人死亡),就具備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如何認定輕微暴力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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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爲人對被害人實施了危險程度不高的傷害行爲,該行爲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致人死亡,但由於被害人具有特異體質(如某種疾病),導致疾病發作,二者共同作用下產生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實踐中,不同辦案人員的判斷重點可能不同:有的側重對行爲的判斷,有的是對因果關係的判斷,也有將重點放在嫌疑人主觀罪過方面的,因此,得出的結論當然有所不同。本期“實務·案例”聚焦“如何認定輕微暴力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責任問題”,敬請關注。

研討問題:

□傷害行爲與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死亡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爲人的行爲 □行爲人的主觀罪過

案情:2016年7月12日,張某酒後在某酒店內因爭坐電梯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後張某與王某用拳對打,拳頭主要擊打在王某的胸部等上身,並幾番用手猛推王某的胸部,推搡中王某倒地頭部受傷流血,雙方停手。張某陪同王某到醫院進行治療。這期間,王某自述胸部悶疼不適,吐紅色血樣液體,8小時後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張某有輕微傷,王某有輕微傷,繫心肌梗死造成心臟破裂死亡。此次輕微暴力事件是導致王某心肌梗死致心臟破裂的誘發因素。

分歧意見一 實施暴力造成損害後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田智敏 丁可

筆者認爲,張某的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應當預見毆打他人會產生致人損傷的結果,仍然實施毆打行爲,對他人的損害後果,主觀上是有認識的。張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發生爭執,反覆擊打王某胸部時,應當預見用拳頭多次擊打他人胸部,會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所以,張某對損害後果(死亡結果)應當負責。即不能以出現了死亡結果而否定張某打人的主觀心態,繼而認定張某不具有致人死亡的過失。

其二,毆打他人行爲具有社會危險性,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從傷情來看,張某與王某所受外傷都有輕微傷,可見,當時暴力毆打程度並不是生活中的普通推搡行爲。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致人死亡的一個兜底性罪名,並不以行爲必須符合某種特殊的行爲模式,才構成本罪。只要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不論行爲人是否認識到被害人具有特異體質,其實施了暴力行爲,並造成了損害後果(致人死亡),就具備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其三,由於被害人特異體質是死亡結果的重大原因,應當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將本案定性爲故意傷害(致死)與意外事件均不準確。“致人死亡”屬於典型的結果加重犯,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要麼傷害行爲直接造成死亡結果,要麼傷害行爲造成了傷害結果,進而由傷害結果引發死亡。而且必須是傷害行爲所包含的致人死亡危險的直接現實化。顯然,本案的發生是多因一果的情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臟破裂,張某的毆打行爲只是王某死亡的誘因之一,非主要原因。且毆打的意思不屬於致人死亡的故意,故張某的行爲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單位:重慶市酉陽縣人民檢察院,彭水縣人民檢察院)

分歧意見二 存在故意傷害主觀目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李湘 王偉波

筆者認爲,張某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行爲人實施了傷害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實踐中,一般行爲人實施的行爲如果對被害人人體組織完整或生理器官機能進行了損害,便可認定其具有傷害行爲。在輕微暴力致死案中,主要對如何評價輕微暴力容易產生分歧,即其究竟屬於故意傷害行爲還是一般毆打行爲。筆者認爲,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僅要看行爲人的主觀目的,還要考察行爲造成的傷情輕重,是否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後果。行爲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目的,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勢,便可認定行爲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爲而非一般毆打行爲。

其次,行爲人的傷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在被害人特異體質案件中,被害人自身疾病因素與行爲人傷害行爲共同導致死亡結果發生,屬於多因一果,根據因果關係條件說,行爲人的傷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傷害行爲本身對死亡結果具有原因作用力,正是因爲必然的傷害行爲通過偶然的特殊疾病才導致危害後果發生,兩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因果關係,但實踐中仍應避免將被害人特異體質作用誇大化傾向。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被害人特異體質作爲其身體狀況的一部分,存在於實行行爲前,不屬於介入因素,自然不能阻斷因果關係的發生。

再次,行爲人主觀上有傷害故意,對死亡結果有過失。主觀罪過關係到行爲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或承擔何種刑事責任。一般故意傷害案件中主觀罪過表現爲明知行爲會造成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通常行爲人事先對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在傷害結果未超出主觀犯意情況下,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認定傷害的目的。在類似案件中,筆者認爲,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混合罪過,既具有傷害的故意,也有致人死亡的過失,即行爲人主觀上對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傷持的是放任態度,同時對其死亡的結果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

(作者單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

分歧意見三 主觀方面無過失,屬於意外事件

□蘇建召

筆者認爲,張某的行爲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行爲人主觀方面沒有故意。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見,無論哪種故意,其前提都是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結果。顯然,本案中張某事前對被害人王某的特異體質並不明知,因而不會預見到其實施的輕微暴力可導致王某死亡的後果。結合張某發現王某出現生命危險體徵後能及時施救這一情節,可以判斷出張某既不希望也沒有放任王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因而,張某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從表象上看,張某實施了加害行爲,且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但張某的加害行爲僅造成了王某的輕微傷,並不能直接導致王某死亡。張某的行爲與王某死亡結果之間缺乏必然聯繫,其行爲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張某僅應對直接造成的輕微傷後果負責。

其次,行爲人主觀方面不存在過失。過失分爲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如前所述,張某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不存在過於自信的問題。實踐中,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比較相似。那麼,張某是否屬於因疏忽大意“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呢?答案是否定的。被害人王某雖然屬於特異體質,但其外貌特徵與常人無異。故張某無法從外貌上判斷王某的體質是否異常。按照一般生活常識,行爲人不可能基於自己實施的輕微暴力行爲,便輕易得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預判。“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僅因出現了王某死亡的嚴重後果,便倒推張某“應當預見”,顯然是違反常人的認知能力,屬於強人所難。因此,張某主觀方面沒有過失,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再次,危害結果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行爲人對被害人王某系特異體質的人一無所知,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輕微傷害行爲會導致王某的死亡。特異體質的人,因身體內已潛伏有疾病根源而與健康人體質有異,這種根源一旦受到外來打擊或刺激即導致疾病發作。本案中,張某的輕微暴力只是一個誘發因素。所以張某主觀方面對王某的死亡結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王某死亡這一危害結果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綜上,因張某主觀無罪過,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基本特徵。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危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意外事件中的行爲人不需要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樣,被破壞的社會關係依然可以得到應有的修復,進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者單位: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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