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王某建不能正確對待、處理女兒與同齡同學之間的關係問題,主觀認爲女兒遭受被害人劉某某欺負,產生報復殺人之念,持刀將年僅9歲的被害人劉某某殺死,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9時12分許,王某建攜帶屠宰刀返回上饒市第五小學,來到三年級老師辦公室,看見何某和汪某某老師在交談,未見到劉某某家長,便直接從後門衝進三年級(1)班教室,對着已被調換座位、單獨坐在教室最後一排上課的劉某某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連續捅刺十幾刀,隨後又將倒在地上的劉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

2020年4月3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宣判方式對新晃“操場埋屍案”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黃炳松、楊學文等9名上訴人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庭審現場

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軍、黃炳松、楊學文等10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對被告人楊軍、黃炳松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對被告人鄧水生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對被告人劉洪波、陳守鈿、曹日銓、陳領、楊榮安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對被告人楊學文、蔣愛國以翫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一審宣判後,黃炳松、楊學文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文來源: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此前報道:昨日宣判:死刑!

2019年11月29日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宣判了王某建故意殺人案

以故意殺人罪

判處被告人王某建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建的女兒何某某(2010年8月生)與被害人劉某某(2010年2月生,歿年9歲)繫上饒市第五小學三年級(1)班的同桌同學。

2019年5月9日下午

何某某放學回家告訴王某建在學校受到了劉某某的欺負。王某建得知後,便語帶威脅在三年級(1)班微信羣反映了此事。

隨後班主任汪某某、劉某某之父劉某均積極就此事進行了表態,劉某又添加王某建之妻何某的微信進行了溝通。

當天,汪某某從與何某的通話中得知王某建脾氣不好之後,就電話告知劉某某父母說先不要與王某建溝通,其會調換座位將此事解決好。

次日上午

7時40分許,劉某送劉某某上學後騎共享單車上班。7時50分至9時許,劉某一直在與何某進行微信溝通,表示此事已在積極處理中(包括劉某某向何某某道歉,汪老師已答應調換座位等)。

8時22分許,王某建送何某某至上饒市第五小學,因在學校門口未等到劉某某家長,感到非常氣憤,在妻子何某電話告知事情已解決、讓女兒去上課的情況下,仍堅持將何某某送回家中。途中,王某建購買了一把屠宰刀。

9時12分許,王某建攜帶屠宰刀返回上饒市第五小學,來到三年級老師辦公室,看見何某和汪某某老師在交談,未見到劉某某家長,便直接從後門衝進三年級(1)班教室,對着已被調換座位、單獨坐在教室最後一排上課的劉某某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連續捅刺十幾刀,隨後又將倒在地上的劉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

劉某某被刺後經到場醫生檢查已無生命體徵,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汪某某等人先後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王某建明知他人報警,仍持刀坐在校園操場邊的臺階上,公安民警到場後,將其控制。

上饒中院認爲

被告人王某建不能正確對待、處理女兒與同齡同學之間的關係問題,主觀認爲女兒遭受被害人劉某某欺負,產生報復殺人之念,持刀將年僅9歲的被害人劉某某殺死,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被告人王某建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及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又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王某建當庭表示服判

不上訴

本文來源:人民日報(rmrbwx)、江西法院(ID:jxsgjfy)、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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