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該犯罪集團以“動車抵押貸款”爲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通過讓被害人簽訂金額明顯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合同來虛增借貸金額,後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強行扣押被害人車輛,從而逼迫被害人支付違約金、拖車費以及虛高的合同借款金額等,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活動27起,涉案金額140餘萬元,已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2016年以來,葉某某糾集韓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等3人,以及已判刑的劉某某、朱某某等12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開辦公司的名義,有組織地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形成以葉某某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臨安檢察 杭州檢察

今天上午,臨安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葉某某等4人敲詐勒索、詐騙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

2016年以來,葉某某糾集韓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等3人,以及已判刑的劉某某、朱某某等12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開辦公司的名義,有組織地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形成以葉某某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以“動車抵押貸款”爲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通過讓被害人簽訂金額明顯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合同來虛增借貸金額,後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強行扣押被害人車輛,從而逼迫被害人支付違約金、拖車費以及虛高的合同借款金額等,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活動27起,涉案金額140餘萬元,已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檢察機關認爲

葉某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經事先預謀、分工,通過威脅、脅迫等手段敲詐他人財物,其中葉某某、袁某某數額特別巨大,韓某某、曹某某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葉某某、袁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圍繞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訊問被告人,有針對性地出示相關證據、進行答辯,當庭發表了公訴意見,有力地指控了犯罪。

因案情複雜、影響較大,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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