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標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兩大亮點: 證明事項清單與政務服務標準化。對此,《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四條作出了更爲明確的規定:首先,明確了保留和清理標準,即證明事項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爲依據,缺乏上述依據的,均在清理之列。

原標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兩大亮點: 證明事項清單與政務服務標準化

文  | 楊翼飛 (北京市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發國務院令,正式發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以優化營商環境爲主要內容的行政法規,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其中有幾個亮點,尤其值得一提:

亮點一:建立證明事項清單制度

李克強總理多次講到證明“你媽是你媽”的荒謬故事,要求各地清理奇葩證明事項。現實是,各地的奇葩證明事項仍然很多,民衆辦事時苦不堪言。2018年6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過《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清理各種證明事項。但是,首先,該次清理工作並沒有確立清理或保留證明事項的法定標準,哪些應當清理,哪些必須保留,不夠明確;其次,該次清理工作只是一項工作安排,而且更多屬於督促而非強制性質的安排,並非確定的法律規範,難以保證清理工作的持久性。

對此,《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四條作出了更爲明確的規定:首先,明確了保留和清理標準,即證明事項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爲依據,缺乏上述依據的,均在清理之列。其次,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建立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將證明事項置於民衆監督之下。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由法律位階較高的行政法規來確立證明事項清單制度,爲該制度長久發揮作用提供了基礎。

可以說,此次規定爲各地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清理證明事項劃出了硬性界限,同時爲民衆瞭解各項證明事項是否合法及如何辦理提供了便利,真正體現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

亮點二:政務服務標準化

因工作原因,筆者經常往來於各地行政部門,辦理各類行政事項。但是,對於辦理同一個事項所需的文件材料,各地之間經常要求不一,甲地政府部門不需要的文件,乙地政府部門偏偏需要。或者乙地政府部門開具的文件,甲地政府部門不認可其形式或內容。甚至同一部門不同辦事窗口的要求也往往不同。此類情況導致民衆往往多次往返於多個部門之間,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因此,建立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的政務服務體系非常必要。

此次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明確要求建立全國一體化的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優化政務服務流程。該規定將政務服務標準化確定爲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定職責,對於各地政府正在建立中的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將起到推動作用。該規定如果能落實,可以爲民衆和企業在跨區域跨部門辦理相關行政事項時提供極大便利,真正做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當然,規定很豐滿,但現實中各地是否真的能落實到位還是個問題。其實,無論是清理證明事項,還是優化政務流程,國務院此前均已經多次下發通知作出要求,但各地執行得卻並沒有那麼理想。此前通知的法律位階較低固然是執行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但是,歸根到底,徒法不足以自行,僅依靠行政機關制定並自行執行規定,很難保證良好的效果。

督促行政機關的最有效方法,莫若有個不受地方政府幹涉的、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一個公正、權威、不受地方權力干涉的司法機關,本身即是良好營商環境的標誌,也是督促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職責的最好保障。條例第六十六條提出完善行政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爲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也正是看到了這一點。

總體來說,條例的頒佈對於深化制度改革,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障民衆等市場主體權利是一個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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