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亮相!關於加班,是這麼規定的……

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開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背景

正式啓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是在2017年6月。

據修訂草案說明介紹,2017年6月,經報黨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正式啓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

徵求意見稿於2018年7月正式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的意見建議。

9月11日,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後又徵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見。

9月29日,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審議意見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並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中央組織部送來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等文件轉化爲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代擬稿、修訂草案及說明。

10月15日,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11月1日,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調整

本次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是,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從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開始試點,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已具備在全國範圍推開的條件。

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爲“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爲“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爲: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爲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嚴管

修訂草案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爲“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爲”、“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

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明確,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散佈有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翫忽職守,不擔當不作爲,貽誤工作;

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衆;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爲

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獎勵

修訂草案提到,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的原則。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津貼補貼方面,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公務員在定期考覈中被確定爲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來源:政知道、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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