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籤配料表的標註規定主要涉及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有《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已下簡稱《通則》)等標籤標識相關標準、法規,對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標識常見問題解析,彙總如下:

什麼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配料表: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爲引導詞,按《通則》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配料標示相關規定及常見問題解析

一、配料標示的一般要求

1、配料名稱標示規範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註“食用鹽”、醬油應標註“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應標註“雞精調味料”、等。

2、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如:標示形式可選擇下列四種形式中的任意一種

(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其標示原則

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2)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

3)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爲複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故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4)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3、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識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三、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復配食品添加劑: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可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2、復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1)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復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防腐劑、復配着色劑

2)有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復配”+“食品類別”+“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配麪包乳化酶製劑

3、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可以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複合成分與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併進行標註。

四、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1、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或衛計委(原計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可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

(1)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14880-2012附錄B或表C.1)

(2)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或化合物名稱

(3)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2、既可作爲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爲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

(1)作爲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GB2760中規定的名稱

(2)作爲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

(3)作爲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五、複合配料的標示

複合配料(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標示情況

1、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一個食品名稱爲鹽焗雞的產品,由於鹽焗雞料,沒有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配料標示應爲雞、鹽焗雞料(食用鹽、穀氨酸鈉、玉米澱粉、沙姜)。

2、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爲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3、複合配料中在最終產品不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無需標示。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則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六、配料的定量標示

1、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1)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得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3)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2、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1)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

(2)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如:標籤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標示

1、食用菌種的標示

應按照《通則》的要求標註菌種名稱,可同時標註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根據《通則》和《發酵酒及其配製酒》(GB2758-2012)的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爲二氧化硫,或標示爲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標示

植物油作爲配料時,可選擇下列形式之一標示:

(1)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葵花子油、棕櫚油、大豆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2)標示爲”植物油“和”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爲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如”食用氫化棕櫚油”。

4、酶製劑在終產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則按照酶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中的相應位置。

5、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6、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應標示爲”膠姆糖基礎劑“或者”“膠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爲“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的標示

(1)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爲“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2)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9、果脯蜜餞類水果的標示

(1)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爲“蜜餞”、“果脯”。

(2)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10、膠原蛋白腸衣的標示

膠原蛋白腸衣屬於食品複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於膠原蛋白腸衣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肉製品,其標籤上可不標是膠原蛋白腸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標示爲“澱粉”

12、致敏物質的標示

企業可自願標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質

標示方式:

(1)可選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大豆磷脂等

(2)也可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大麥、燕麥等

(3)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質,但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食品的情況,可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微量小麥”、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黑麥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信息。

13、可食用包裝物的標示

可食用包裝物:由食品製成,既可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

因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

來源:食安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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